規管九場合 宣誓抗議恐被DQ

規管九場合 宣誓抗議恐被DQ

【本報訊】根據《國歌法》條文,除官員、司法人員、行會成員及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儀式、升國旗儀式、法律年度開幕禮要奏唱國歌外,連中共建政酒會、主權移交酒會也要奏唱國歌,若議員在這些場合有抗議行動,隨時會跌落違法陷阱,甚至成為政府日後擴濶DQ議員手段。

侮辱定義標準含糊

《國歌法》訂明九個場合須奏國歌中,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以及中共建政酒會、主權移交酒會也要奏唱國歌,以往不時有民主派議員在這些場合抗議,例如曾有人在奏唱國歌時以交叉手或背對國旗方式表態,至於這些行為是否屬侮辱國歌行為?早前官員在立法會上也未能講清楚,只稱按個別事件的言行舉止、整體環境等,判斷是否存心侮辱,反映法例缺乏具體執法標準;至於閉口拒唱或如美國運動員般,在奏唱時單膝下跪,行為雖未必有侮辱意圖,卻足以為執法人員提供濫捕濫告的表面理由。

此外,惡法中較惹爭議,是要求立法會議員宣誓時也要奏播國歌,議員在儀式時如選擇離場,當局指監誓人會按實際情況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及《基本法》104條作判斷,即有被DQ的風險。不過,作為監誓人之一的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早前在《國歌條例草案》二讀辯論時,曾指議會陣線議員朱凱廸展示寫上「最佳主席李慧琼」的標語有侮辱成份,把朱驅逐離場,換言之就算稱「國歌最好聽」或用力唱頌,也可能被解讀為作出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