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長毛」梁國雄2016年擔任立法會議員時,在會議上就橫洲發展質詢政府期間,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被控立法會特權法下的藐視罪。裁判官前年裁定該罪不能控告議員,梁毋須受審,但尚未結案,等待律政司上訴。上訴庭昨判律政司勝訴,判詞指議員若擾亂會議程序,不能因特權法賦予議員言論自由而免受追究,藐視罪可控告議員,案件發還裁判法院審訊。梁國雄認為上訴庭未有正面駁倒其理據,有意上訴,不會認罪。
記者:勞東來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規定議員享有言論和辯論自由,不受法律追究。上訴庭在判詞中指,賦予議員特權並非為了置議員於法律之上,而是確保議員履行職務時不受外界干預,無懼被人以法律程序報復,營造安全莊嚴的環境,讓立法會事務有序有效地進行;特權法的原意絕不可能是容許議員破壞會議秩序,侵犯其他議員的言論自由。上訴庭指只有牴觸特權法初衷的行為會被禁止,不同意會有「寒蟬效應」。
代表梁國雄的大律師吳靄儀早前陳詞時指,1985年制訂特權法,目的是將當時的議員權力和特權編寫為成文法則,無意額外增添新法律,而當時立法局沒有措施懲處擾亂會議的議員。吳又引用不干預原則,強調議會全權管理內部事務,不受法庭干涉。
梁:非一般罪行不應法庭處理
但上訴庭認為,回顧立法歷史,特權法實有引進新罪行,以加強維護立法會秩序,當年立法機關經考慮後有意「鬆綁」不干預原則,向法庭讓出原本由立法機關獨享的懲罰權力,法庭獲得對藐視議會行為的刑事司法權,立法機關保留紀律處分權。判詞指,觀乎立法原意和條文中「任何人」一詞,藐視罪必然可控告議員,亦非如梁一方所言只適用於研訊作供程序,而是涵蓋所有會議程序。
梁國雄昨回應判決,他稱並非主張議員凌駕法律,指議員在議會內也受一般刑事罪行規管,譬如搶文件可能干犯襲擊罪,惟若不構成一般罪行,則不應由法庭處理,他認為上訴庭未有正面反駁。他指立法會主席當時也不認為他干犯一般罪行,只是政府亂用特權法檢控。特權法第17(c)條禁止「令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的擾亂行為,梁指平常的議會爭論也可能違法。
案件編號:HCMA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