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能:立法須不追溯 本港審訊

李國能:立法須不追溯 本港審訊

【本報訊】中共強推港版國安法,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昨於《明報》撰文,支持人大為港立國安法,但認為國安法必須不具追溯力,又批評只容許中國籍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無充份理由,有損《基本法》所保障司法獨立原則。有立法會議員指,李不提人大常委會漠視《基本法》中,國家安全立法屬香港「兩制」內事務,令人遺憾。

李國能在文章指,香港一直未能做到《基本法》23條立法,亦沒有信心能在2047年前立法,在此情況下全國人大授權人大常委為港制訂國家安全法,形容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問題癥結在於法例實際內容。

他認為,國安法必須不具追溯力,罪行定義必須合理確切,調查權力必須受港法律規管,特別是除非獲司法授權,處所不得被搜查,電話不得被監聽,檢控決定應依據香港《檢控守則》,審訊應在港公開公正進行,被告應被假定無罪,必須在無合理疑點下定罪。

李國能撰文支持立國安法,但認為必須不具追溯力。

指限華籍法官審理損《基本法》

對於有建議只容許沒有外國居留權中國籍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李認為要求不僅將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海外法官拒之門外,亦限制了各級法院中許多相信持有外國護照全職法官,包括本地及海外法官,有損《基本法》保障司法獨立原則。

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楊鐵樑亦發聲明,指香港特區在處理顛覆活動上一直存在立法和執行真空,雖仍未清楚法例如何草擬和頒佈及安全問題如何處理,但「揣測可能發生或可能不會發生的事,並無益處」。

楊鐵樑發聲明指香港處理顛覆活動上一直存在真空。

公民黨議員楊岳橋指,對於李國能未有觸及人大常委會漠視《基本法》18條和23條的規定表示遺憾,並引述大律師公會早前曾明確指出《基本法》18條、22條和23條都明確指出為國家安全立法,是屬於香港的內部和「兩制」內的事務,人大常委會的做法明顯違反憲法和對兩制的不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