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案被告林子浩另一脫罪關鍵,在於辯方呈堂片段顯示案發時一度有消防車打橫停泊在馬路上,凸顯警員作供有疑點。法官沈小民接納辯方片段準確反映事實,認為片段或能否定警員證供的關鍵環節、即二人聲稱觀察被告時視線沒有受阻。
從高空拍下被告遭制服的片段,應在他遭警員追上後、即案發當日下午約4時拍攝,被告的中學同學則於下午4時半至5時間從Telegram收到該片段。辯方曾問警員楊運球,指有消防車「打橫攔住成條路」,是警方為截停堵路者而安排消防車駛出,但楊謂無印象,亦沒見過消防車;署理督察林華平則否認追捕期間曾被消防車阻擋,導致捉錯人。
理應察覺消防車在場
沈官指消防車停泊一事相當矚目,在場警員應察覺該車存在,但一名警員供稱沒印象,另一警則謂沒有此事,質疑法庭如何照單全收他們的證供。控方曾反對將片段呈堂,但沈官指,若有人造假將消防車輸入畫面以支持辯方說法,則該人只有很少時間作出決定,兼且又事先得知辯方抗辯策略,甚至預知警員會否認有消防車在現場出現。
另外,負責查案的探員稱案發後曾到現場索取閉路電視片段,報告卻寫上沒發現相關片段,但他在辯方盤問下承認,現場附近的基協中學確有閉路電視鏡頭,惟警方從沒向校方索取片段。沈官認為中學門外的閉路電視應拍到被告遭制服時的情況,亦可印證辯方所指的消防車是否確實在場,有關片段是與案件密切相關,警方不索片的做法令人費解。
■記者鄭語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