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貼文宣刑毀案】
【本報訊】16歲中四男生涉周日在沙田某隧道噴膠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昨遭押解到沙田裁判法院提訊。
質疑擔保條件過嚴
控方不反對案件押後期間讓被告保釋,但要求法庭頒下宵禁令及禁足令等嚴格擔保條件。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認為控方此舉形同將擔保條件作為懲罰或令被告造成負擔,違反法律原則,實屬本末倒置,最終沒接納控方相關要求,准被告以2,000元保釋,但期間不得離港、須在指定地點居住,以及每周向警署報到一次。
16歲姓許被告被控今年5月31日在沙田車公廟路及翠田街交界的一條行人隧道內,損壞特區政府的一幅牆壁,另被指管有兩罐噴霧膠、一把剪刀、一對護目鏡及一對手套,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控方指被告在警誡下稱:「出嚟貼文宣發洩下,畀次機會我。」
鄧官表示,若然被告曾經有違反擔保條件的紀錄,又或控方認為要防止一名有前科的被告於擔保期間再犯事,控方才會向法庭申請如此嚴格擔保條件。他問控方是否需要對一名未曾犯事的16歲學生施加如此嚴格的擔保條件。
鄧官閱畢控方案情後,問控方所謂的刑事毀壞案件中,被告可有造成牆磚脫甩或毀爛,噴膠又是否可用天拿水或其他替代物刷掉。
控方指現階段未能提供資料,只知需2,000元修補費用。鄧官聽畢嘆氣搖頭。案件下月月27日再訊。
案件編號:STCC146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