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男罰款 律政司求判監駁回 官指須考慮個別背景 不應機械式判刑

襲警男罰款 律政司求判監駁回 
官指須考慮個別背景 不應機械式判刑

【本報訊】19歲青年賴雲龍去年7月在「光復沙田」遊行時,以雨傘戳向警長,戳中警盾,早前承認襲警罪,被判罰款2,000元。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認為須判監或禁閉式刑罰,要求覆核判刑,並有意重開案情,傳召警員作供講述案發後現場情況。裁判官高偉雄昨駁回控方申請,引述高院法官判詞指,法庭量刑時須考慮個別犯案人背景,不應過份機械式判刑,要彰顯對犯案人個人來說的公義,維持判被告罰款。
記者:袁楚楚

律政司早前以本案案情及控罪而言,判罰款是原則性犯錯為由覆核刑期,並在覆核時才指出被告行為具鼓動性、目無法紀、沒有悔意等因素為加刑因素。

裁判官高偉雄昨日頒下判詞,直言不同意控方的說法,認為控方的申請明顯是希望藉證人證供加強案情嚴重性,亦與控方在認罪答辯時所依賴的事實基礎不符。他指,這些證供是控方選擇性不向法庭披露、不把它們列舉在同意案情內,如現階段容許傳召警員作供,對被告極不公平。

裁判官並引述案例,反駁控方指法庭一般會判處襲警罪被告即時監禁刑罰的說法,指說法並不正確,有案情遠較本案嚴重的案件亦判處非即時監禁。

稱被告悔意真誠

裁判官稱,同意法庭有責任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員,判刑須具阻嚇性;縱使被告初犯,即時監禁亦屬合適,但不等於法庭必定要判處被告監禁。每一宗案件均需視乎案情是否有加刑因素,亦要考慮被告個人背景、是否存在特殊情況,決定合適的刑罰。

感化報告透露,現年20歲的被告自小四在學校遭嚴重欺凌而抗拒上學,中二時脫離主流教育,並診斷屬自閉症譜系障礙致社交及興趣不足。被告父母早年從內地移居香港,其後離異,母親返深圳居住,父親則每周給他300元生活費及支付房租;被告間斷從事兼職侍應或洗碗工作。
被告雖與母親關係不佳,但母親在他小四時曾帶他出席一個紀念晚會,對他有一定程度影響。自2014年,社會事件改變他社交生活,他自去年6月起積極參與和平示威,及後因警方執法及有青年從高處墮下死亡等事件,導致他走到示威前線。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家庭環境與求學時期受欺凌的經歷令他變得自我,在缺乏支援下易受影響,並認為其心智不成熟是干犯本案的主因。

就案情方面,裁判官認同以傘襲警是加刑因素,但他不認為他有預謀襲警。雖然心智不成熟並非犯案藉口,但本案中當絕大部份示威者已後退時,只有他一人與警對峙,舉動充份反映他愚蠢、不成熟,認為年齡可構成減刑因素。

被告曾向感化官承認他的行為在法律上錯誤、但相信自己道德上正確。裁判官昨指出,被告認罪、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均顯示他有悔意,故此他曾裁定被告沒有展示任何悔意的結論其實是錯誤的,他認為被告悔意真誠,可作減刑理由;考慮到被告已還柙100日,等同四個月的監禁,裁判官認為判罰款適當,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