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實施85年的《刑法》通姦罪,昨日成為歷史。大法官兼司法院長許宗力宣佈釋憲結果,以侵犯個人性自主權,違反平等權等理由,認定通姦罪違憲且「即時」失效。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後,目前因干犯該罪而在押的33人中,其中兩名女子立即獲釋,傍晚離開看守所。有支持通姦除罪的婦女團體認為,這是「台灣憲法與性別運動史上的里程碑」。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台灣1935年開始實施通姦罪,以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是世界上少數仍把通姦入罪的國家。2002年司法院曾提出釋字第554號解釋,認定「夫妻忠誠義務是社會基本規範」,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宣告合憲。不過,有19名法官及六名涉案事主,認為通姦罪涉違憲及聲請釋憲,社會也出現通姦罪除罪化的呼聲,所謂除罪化的意思是,當配偶一方有外遇時,民眾不必透過《刑法》定罪通姦者,而是跳過司法訴訟,直接從《民法》索償或訴請離婚。
可從民事直接索償離婚
昨午4時,身兼大法官的司法院長許宗力打破慣例,率領所有大法官到憲法法庭,兩度針對通姦罪作出第791號解釋。大法官認為,通姦罪限制性自主權,干預個人隱私,導致的不利益大於公益,違反狹義比例原則。雖然通姦罪對外遇具阻嚇作用,但婚姻的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有賴雙方努力與承諾,而不是刑罰,故認定《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台灣司法強制力將不再干預個人的婚姻關係,換言之未來民眾捉姦的話,不能向警方報案求助,檢警機關也不再受理通姦案,現時審理中的案件判處免訴,偵查中案件不起訴。主管《刑法》的法務部表示尊重,將蒐集各界意見,擬定後續法制工作。
「性別運動史上里程碑」
嘉義看守所黃姓女子昨離開看守所時得知,是因通姦除罪化獲釋後,不禁直呼「那我這三個月不就白關了!」因通姦罪被判刑四個月、在台北看守所服刑的莊姓女子,昨步出監獄後,低調快閃離開。事實上,通姦除罪化多年來爭論不休,主張除罪化的人認為刑法不能處罰道德問題,當兩人的愛已逝,不應再用刑法來綑綁對方;反對者認為如果將通姦除罪化是鼓勵外遇。贊成通姦除罪化的「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莊喬汝指,「通姦罪的存在,一來無法預防通姦行為,二來,會造成更多家庭處理通姦罪時,撕裂會更嚴重。」但民間團體媽媽盟表示,通姦除罪化會讓台灣女性對婚姻失去信心,影響年輕人對婚姻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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