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黃大仙示威案 以非法集結拘青年 警:唔知暴動罪定義

10.1黃大仙示威案 以非法集結拘青年 
警:唔知暴動罪定義

【本報訊】市民去年10.1在各區示威,一名學生在黃大仙被指在警方追捕時走出遮陣掟磚,其後被警員制服,並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惟他最終被控暴動。案件昨在區院開審。辯方質問拘捕被告的警員,若被告曾使用暴力,為何警員當時不以暴動罪拘捕他。警員答當時「唔知暴動罪定義」,多次強調同袍曾宣佈現場屬非法集結,故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
記者:鄭語霆

被告林子浩去年10.1在黃大仙示威現場附近被警員楊運球拘捕,昨否認暴動罪受審。何頴賢攝

控罪指被告林子浩(20歲)去年10月1日,在黃大仙下邨附近的東頭村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控方昨傳召警員楊運球作供,他稱當日下午按指示守衞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及警署,約3時半推進至東頭村道巴士總站外的馬路。當時有約200名身穿深色衣物的人向警方叫囂、築傘陣、掟磚和雜物。指揮官先後指示下屬警告穿深色衫人士,指現場屬非法集結及將發射催淚彈,呼籲他們離去。惟相關人士沒理會,繼續向警方掟磚、雜物和燃燒彈,亦在警方舉黑旗後堵路。控方開案陳詞指上述非法集結至少已在此變暴動。

其後警方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至4時楊和同袍展開追捕。當時在楊前方約有10名黑衣人,大多佩戴頭盔及面罩,唯獨被告沒戴頭盔,指被告走出傘陣並向警方掟磚。最終署任督察林華平在中華基督教會基協中學外的馬路上將被告制服在地上。楊帶被告上警車後,宣佈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他。當時被告右邊頭部及太陽穴位置有腫脹及流血,右手肘亦擦傷及流血。

警員楊運球

督察口供紙不提用棍打人

楊接受盤問時解釋,同袍曾宣佈現場是非法集結,故他以有關罪名拘捕被告。辯方問他為何不以暴動罪拘捕被告,楊說:「未試過用暴動,亦唔知暴動罪定義。」他謂,現場有多於三人集結,而他們的行為已破壞社會安寧。辯方追問:「你到舊年10月1號都唔知暴動罪點構成?」楊只稱當時現場混亂。辯方指楊不以暴動罪名拘捕被告,是因為楊根本看不到被告掟磚,被告根本沒掟磚,楊只是基於被告的年齡,一口咬定被告曾參與暴力行為。楊悉數否認。

署任督察林華平供稱,案發時有戴豬嘴和眼罩、但沒戴頭盔的黑衣人企圖向警方掟磚。及後他成功追截該黑衣人,並兩度用警棍打其上半身拘捕他。辯方盤問指林在口供紙上隻字不提首次用警棍情況,是因當時他打被告頭部致他流血,但並無理據支持他這樣打。林否認。根據庭上播放片段,楊在被告遭制服後一度指向一名攝影記者。楊謂當時他欲告知同袍有一名身穿黃色背心的人士在場。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