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旦觸犯港版國安法,到底是由本港法庭處理,抑或「被送中」至內地法院審訊;若被告人上訴,到底要向終審法院,抑或向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罪成者是在香港關押,抑或要送往「中國式教育營」勞改,一切安排至今仍是問號。
憂港難貫徹普通法
香港實行普通法,但港版國安法偏偏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撰寫,並直接在香港實施。兩地司法制度不同,勢將製造極多司法黑洞。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昨出席商台節目表示,根據普通法精神,法官有權因為控罪違反人權而宣佈無效,但港版國安法在香港立法後,香港法院即使有權審理國家安全案件,能否繼續一貫做法仍然是疑問。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若國安機關在香港執法,他們取證的手法如果是涉及恐嚇或酷刑,或者用錢收買證人,「兩地對證據嘅標準完全唔同,國安法庭係咪呢啲證據都會接受?上電視認罪係咪又可以?」
該法律界人士提醒,當年的23條條例草案中,取締組織的上訴機制,上訴人可以被要求「缺席聆訊」,更荒謬的是上訴人只准聘用「經篩選」名單上的辯護律師。這些「魔鬼細節」會否在港版國安法再現,現時則不得而知。
路透社日前報道指出,條文將列明禁止外籍法官審理涉及國安法的案件。陳文敏批評此舉嚴重衝擊司法制度,並且會發出錯誤訊息,令人以為香港法官審訊案件是基於國籍或個人政治取向。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昨在電台節目稱,她不相信中央會限制審理法官的國籍。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