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9月有組織發起「光復屯門公園」遊行,23歲公開大學女生當日被搜出一條90厘米長膠管,遭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女生昨於審訊前突然認罪,求情稱當時只為陌生人保管,沒有堵路或襲警。裁判官葉啟亮指相信被告年輕有為,是有抱負及理念的年輕人,而涉案物品只是一條膠管,未用以攻擊任何人;惟基於《公安條例》所限,判刑選擇不多,考慮後判她入獄三個月。
記者:劉偉琪 蔡少玲
被告張佩霖承認,去年9月21日在屯門兆麟政府綜合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條90厘米長的膠管。控方是引用《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若被告滿17歲但不足25歲,最高可判監不超過3年、或判入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至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下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一旦罪成可罰5,000元或監禁2年。
辯方指僅代陌生人保管
裁判官昨指在《公安條例》下,判刑只有更新中心、勞教中心及判監三個選擇,礙於被告性別限制僅可判監。辯方大狀求情透露,被告沒有案底,讀公開大學心理學系三年級,升大學前在IVE修讀康復治療高級文憑,成績優異且積極參與社會公職事務。辯方呈交多封由被告家人及前僱主撰寫的求情信,表明她已反省過錯,明白不論政治理念為何,都不應犯法,對犯案行為充滿悔意,自知前途盡毀。自被捕後,被告沒再參與任何集會活動,現時唯一心願是完成學位課程。
辯方指涉案膠管由純膠製造,案發前被告路經屯門恆順園,有陌生人將涉案膠管交給她,不足十分鐘後,她扶起一名跌倒女示威者期間被捕。雖然當日有示威者偏離原有遊行路線,但被告沒佔領行車路或與警衝突。當示威者在政府合署外聚集時,被告曾想離開,惜西鐵及輕鐵均已停駛。
辯方指,雖然被告於訂立審訊日期後才認罪,明知未必可獲全數的三分之一認罪後刑罰扣減,但仍選擇認罪,反映其真誠悔意。
案情指當日下午約2時,屯門區有一個獲批准的公眾遊行,原定由新和里前往政府合署,但其間有人偏離路線,並架設路障及投擲汽油彈,警方展開清場行動。下午5時許,約100名示威者在屯門政府合署外聚集,當中大部份人身穿黑衣及戴口罩,部份人持有武器。其間警方拘捕被告,並在她身上搜獲涉案膠管、面罩、圍巾、護目鏡及法律支援卡片等。
案件編號:TMCC1897/19、KCCC1186、1187、11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