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臨城】
【本報訊】本周日萬人上街反對港版國安法,天后有中年女子疑企圖清理示威路障,與示威者爭執,繼而遭「私了」襲擊。一名16歲青年被捕,被控傷人罪之餘,更被控暴動罪,昨在東區法院提堂,被告留醫缺席聆訊。初步證據顯示涉案示威者僅四至五人,有律師指規模明顯比過去一年所見的暴動案小,表面上未超出一般傷人案範疇,認為律政司動用暴動罪的理由值得思考,亦憂慮暴動定義太闊。
記者:勞東來 鄭語霆
據警方指,X被人以竹竿等物件襲擊,總督察盧彥霖昨解釋,從網上畫面可見,「當日的嚴重性,女事主被四至五人圍住毆打襲擊,路面情況被阻塞,考慮所有因素,暫控告他暴動罪」。
事主擦損及嘴腫
但被告現只被控俗稱「傷人19」的傷人罪,而非刑罰較重的蓄意傷人罪。控罪指黃姓被告本月24日在天后興發街與琉璃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X。暴動罪則指他同日同地參與暴動。案件押後至本月29日或被告出院後再訊。據悉,被告涉踢向X,令X擦損及嘴部腫脹。
律師陳惠源指根據網上影片,現場未見大量人士集結,但超過三人犯案,已符合暴動的集結元素,控方有權指控堵路和暴力行為破壞社會安寧,故起訴暴動罪可說成立。但陳形容,這只是工匠式「裝嵌」控罪,技術上很易滿足控罪條文,惟這反映暴動定義太闊,令人恐憂慮可無限引伸。
陳指暴動的前提是有非法集結,非法集結罪慣常用於控告黑社會「晒馬」和毆鬥,但即使釀成流血衝突,也未曾告過暴動罪,只會起訴襲擊傷人等罪。觀乎本案情況,也可用暴動以外罪名懲治。至於日後「私了」是否可控暴動,陳指視乎具體情況,例如是否有示威活動。
兩青年擬認暴動
去年反修例運動多宗案件由非法集結改控暴動,包括7月14日光復沙田行動,新城市廣場內爆發激烈衝突,青年梁柏添(24歲)、保安員龔志遠(50歲)及17歲李姓男學生原被控非法集結和蓄意傷害兩名便衣警張歷恆和郭兆恒,其中梁和李昨表示擬承認暴動罪,控方稱如兩人認暴動罪,會申請將蓄意傷人罪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至於龔,辯方指龔被控的其中一項暴動罪性質較嚴重,故需時考慮。三人保釋至7月16日。
案件編號:ESCC957/20、 DCCC8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