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敏:港版國安法五重違憲

陳文敏:港版國安法五重違憲

【本報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在報章撰文,列舉五大理由斥人大的港版國安法決議不符《基本法》,包括中央為港立法違《基本法》,人大常委會立港版國安法針對港人權利和自由,也牴觸《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加上國內政治凌駕法律,以及內地國安部缺透明度,令人擔心難受《基本法》監管及約束。

陳文敏昨在《明報》撰文以五大理由斥有關決定違反《基本法》。他指《基本法》第23條明確指出「自行立法」,目的是保障香港普通法完整性。對於有人指「自行立法」和將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並無衝突,他認為明顯違反立法解釋原則,強調《基本法》第18條是一條普遍性法律,23條則是一條具體的法律,指明在23條範圍內法律由香港自行立法,強調「普遍解釋法律的原則是具體的條文優於普遍性的條文」,故第18條不應包含第23條範圍內的法律條文。

國安機構恐不受監管

陳文敏亦關注香港法院角色,指除非人大常委會立法明確賦予香港法院審核權,否則香港法院或沒有管轄權處理相關案件,即使香港法院有審核權,他質疑如何演繹有關全國性法律,「國內對法律的演繹,基本上以政治考慮凌駕法律條文」。他相信香港法院不會採納內地一套來解釋或執行港版國安法,若香港法院的解釋不符人大常委會意思,「人大常委會是會拍手稱讚,還是橫加干預?」

而在特區設國安機構,陳文敏料非第22條所指的中央政府的所屬部門,不受第22條管制,質疑「這些國家機關有甚麼權力?受到甚麼監管?是否可以在香港行使調查權、拘捕權、審問權?」由兩辦聲明、文憑試風波,以及中央政府決定為香港直接立法,連串舉動令人懷疑「香港還有多少高度自治可言?」他擔心經此一役,香港公共空間更趨狹窄,「事事講求政治正確,高度自治亦只會是名存實亡」。

■記者莫劍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