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相隔22年,惡法23條以「港版國安法」形式重來,雖然北京以國安為名,但兩條法例的涵蓋罪行非常相似。董建華政府2002年啟動《基本法》第23條諮詢,當年條例草案界定了六項罪行定義,包括叛國、分裂國家、顛覆、煽動叛亂、煽動刊物和竊取國家機密罪,但民間反響極大,但政府仍然硬推,結果爆發50萬人上街,也令立法停頓,至今港府仍無法爭取主流民意支持立法。
田北俊辭行會 董建華終撤回
董建華為了回應北京聖旨,2002年9月頒佈《實施基本法第23條諮詢文件》,其後向立會提交《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該條惡法範圍涵蓋六項定明罪行外,還可以「國家安全利益」之名取締香港政治組織,從而斷絕外國政治組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此外,警方為調查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及處理煽動性刊物的行為,可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搜查、撿取、扣押及移走的權力。條例草案亦有為各項罪行定下罰則,其中叛國罪和顛覆罪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終身監禁;任何發表、售賣、分發、印製或複製煽動性刊物的人,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七年。
由於《基本法》定明23條須經過本地立法程序,政府諮詢社會期間,民間多次向政府表達憂慮人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及集會自由會因而被閹割,然而官員態度強硬。結果民陣2003年7月1日發起「反對23條立法」遊行,有逾50萬香港人上街表達不滿。五日後時任自由黨主持田北俊宣佈辭去行會成員一職,更表明自由黨反對條例草案,政府深知在立法會不夠票硬闖,宣告無限期押後二讀,最終董建華在兩個月後宣告撤回。之後歷任特首均表明23條立法是憲制責任,但始終未有足夠民意支持開展立法。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