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北京撕破臉皮強推港版國安法,但利用《基本法》18條在附件三增加法律本身有一定程序。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稱,全國人大常委會須先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及特區政府意見,由於法例未經香港立法會審議,隨時引發跟《人權法》出現衝突等憲制爭議。
戴耀廷指出,不是任何全國性法律都可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因條文限定只涉及國防、外交以及按《基本法》規定不屬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現時《基本法》23條已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反映相關國安問題明顯屬香港自治範圍事務。但他指,北京如要避開有關爭議,或需取巧地把23條列出的行為排除在港版國安法外,「即係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同竊取國家機密呢啲,但又咁講,佢都可以解說,話呢個係我授權特區政府做,唔代表我唔可以做,而去到呢步,已經係監粗嚟」。
《基本法》18條提及可由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後者如同《國歌法》,港人仍有抗爭時間和空間,但以公佈方式生效,便涉及法律條文是否可在香港法制下應用的爭議。戴耀廷指「公佈生效」有先例可尋,惟相關法律不涉刑事控罪條文,故將來若有被檢控個案,如何理解和演繹有關法律勢成為香港法院的挑戰,「經立法會審議可以搵番相關法律字眼點演繹同解釋,但由大陸直接立法,當然可以寫埋刑罰入去,但冇經過係咪符合人權法嘅測試,可能係唔合乎人權法,就會成為憲制爭議,香港冇得唔跟」,似乎已反映如此實行方式勢直接動搖香港法制,破壞香港法治。
戴啟思:違《基本法》立法原則
戴耀廷指,當港版國安法通過,北京便提早啟動攬炒,「呢頭(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先講要睇你兩會點做,先寫份香港報告,咁即係擺明挑美國機,真係咁9月立法會選舉都變得意義不大,情況係好唔樂觀,因為隨時唔只變種23條,仲可能針對參選人,用呢條法律去DQ,等你冇得參選」。
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指,根據《基本法》及立會文件,全國性法律列入附件三前,人大須先徵詢港府意見,港府亦須再徵詢立會意見,如人大事先沒有徵詢港府,將會與《基本法》立法原則有衝突及不一致。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港台訪問時稱,港版國安法內容基本上由23條所涵蓋,但23條列明由港自行立法,如議案獲通過,反映中央已沒有耐性,等不到港自行立法。
■記者陳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