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呈請】
【本報訊】前立法會議員劉小麗於2016年因宣誓風波遭DQ,被褫奪議席,兩年後她欲捲土重來,報名參加九龍西補選,卻遭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劉提出選舉呈請,質疑選舉主任沒給她機會解釋政治立場,違反程序公義。法官周家明昨頒下判詞,接納劉的說法,直指不公之處顯而易見,裁定劉勝訴,是次補選中勝出的建制派陳凱欣當選無效。劉形容是「慘勝」,裁決無阻選舉主任繼續粗暴地剝奪港人參選權;並謂23條立法如箭在弦,港人無路可退,必須團結奮起作戰。
記者:楊思雅
劉小麗昨多番重申,裁決證明陳凱欣係「不公義、不適切」地當選,還市民一個公道。惟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0A條,凡法庭就選舉呈請作出裁決,有關裁決在上訴期限14天內、即6月11日前暫緩生效。陳目前仍可以議員身份行事,有關法例亦訂明,若陳提出上訴,其議員資格亦可保留,直至終審法院有最終裁決。
陳凱欣認受挫或提上訴
陳凱欣昨在立法會回應事件,對於選舉主任的失誤導致她失去議席,她拒作任何批評,謂爭論誰對誰錯於事無補。她稱需與法律團隊研究判詞,才決定是否上訴,但相信昨日的裁決「不是最後的判決」。她又謂,會視判決為「小小嘅挫折、小小嘅障礙」。是次選舉呈請的答辯人是時任九龍西選舉主任郭偉勳以及陳凱欣。法庭同時下令兩人支付劉的訟費。
周官在判詞中指,本案與他早前處理的周庭、劉頴匡案無異。本案的選舉主任僅依賴劉於2016年的宣誓行為、及她於2018年在文章中提到「政治上公民自強自決」的政綱等,從而裁定她參選無效,其間沒要求劉就有關政治主張表述,明顯違反程序公義。
對於政府一方在聆訊中表明,本案不構成「重大程序不當(material irregularity)」,因劉一直以來主張港人政治自決,且不接受中央政府對香港管治權的合法性,即使選舉主任給她機會回應,仍會得出DQ這「正確」的結果。
選舉主任應予機會述主張
但周官指出,本案選舉主任並無在誓章中表明,就算劉有機會作回應,他最終仍會得出對方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這決定,法庭看不到有任何迫切原因,令選舉主任在執行上無法給劉機會解釋。周官明言,本案不公之處顯而易見,法庭不應輕易接受有關做法,該程序不公比起選舉主任是否正確做出DQ決定,更為重要。
政府一方同意,即使某人曾被裁定非真誠擁護《基本法》,不應永遠被禁止參選;但由於涉案九西補選源於劉被DQ,當劉被裁定失去議員資格時,亦同時被裁定未符合《基本法》104條下的憲制要求,無資格參加同一議席的補選。周官不同意此說,直言不可基於劉於2016年的宣誓行為去指控她不符合是次補選的憲制資格;且104條亦沒寫明被DQ的議員不可參與同一議席。根據政府的邏輯,不論劉政治立場是否適合參選,她只是無資格參與九西補選、卻有資格參與其他選區的補選並不合理。
案件編號:HCAL24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