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戶予公僕優惠須無潛在利益

商戶予公僕優惠須無潛在利益

【本報訊】女警貪圖小便宜墮入法網,但坊間一直有商戶向公務員提供折扣優惠,有法律界及公務員團體人士解釋,要視乎商戶業務會否與政府相關部門有潛在利益,以及相關優惠是否一視同仁,所有顧客同享優惠,否則或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指定特定公職人員須申請

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指,若商戶向公職人員提供優惠,要視乎商戶是否與政府相關部門有往來,「如果有往來,就唔可以提供利益」,否則或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8條,與公共機構有事務往來的人對公職人員的賄賂。

其次,如商戶指定向特定公職人員提供優惠,需要向相關部門申請批准,「例如只係向警員提供優惠,一定要攞批准」,否則或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公職人員如無特首一般或特別許可,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近日大量商戶為醫護人員抗疫打氣而提供優惠,查錫我指醫護人員不一定是公職人員,「提供優惠畀專業行業,唔少醫護喺私家醫院或診所工作,咁嘅情況下就無觸犯法例」。

有曾接受商戶優惠的公務員團體人士指出,如商戶提供公職人員的優惠,所有顧客亦同享相關優惠,就不屬提供利益予公職人員,「如果提供嘅折扣優惠一視同仁,所有顧客都一樣,就唔需要申請,商戶只需填份聲明確認就得」。但若相關優惠只提供指定公職人員,就需要向相關政府部門審批,「如果嗰間公司嘅業務可能同部門嘅工作有潛在利益,就一定唔批」。
■記者謝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