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曾抗辯:警無特權不受嘲諷

港台曾抗辯:警無特權不受嘲諷

【本報訊】3,300宗投訴,通訊局從未向港台提供投訴副本,只整合了13頁概要,要求港台14天限期內申述,港台認為投訴達海量級,要求延長限期,但只獲准押後兩日。港台曾奮力抗辯,直指事件涉及香港言論自由核心價值,關鍵問題是《頭條新聞》嘲諷作風應否被審查,而答案是非常清晰的「不」,警隊亦無特權不受嘲諷。

裁決不提言論自由

申訴文件長達32頁,港台反駁「內容資料不準確」的指控,舉例多宗傳媒報道佐證,並指出根據《基本法》和《人權法》香港人享有新聞和言論自由,《頭條》播放了30年,其諷刺時弊的風格廣為接受。

通訊局4月21日作初步書面裁決,隻字不提「言論自由」,反指三項投訴成立,其中一項即王喜的造型詆毀和侮辱警隊的「社會地位」。港台上訴時強烈反駁所謂「警隊社會地位」的說法,重申《電視節目守則》受保護的群體不包括警隊,警隊不能引《守則》作為政治擋箭牌。港台並舉出美、英、歐洲、俄羅斯多國案件,指明警員有公權力及武力,絕不屬於「受保護」或「弱勢社群」,反之警隊應對批評有更高包容。結果,通訊局昨出爐的裁決,避開「社會地位」一詞,改用「社會群體」,但仍然指控港台違反《守則》。

中大新聞與傳播講師梁麗娟認為《守則》原意是保護社會上弱勢人士而設立,例如少數族裔、傷殘人士等,而不是比一般人更有權力的警隊。她表示警察作為公權力應受到監察,亦和政府、高官等一樣需要接受包括諷刺的批評。

梁麗娟又認為不應用議論節目的持平尺度對待《頭條》,所有節目都會變成選舉論壇一樣,計時每人三分鐘各自表述,「咁樣當中係冇互動交流,唔會得出到任何結論,係冇意思。」
■記者歐陽聯發、黃頌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