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舞台劇工作者去年10.1在街上踏單車期間遇警截查,因背囊孭帶扣上刀鋒長3厘米的迷你匕首裝飾,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葉啟亮昨裁決指,無證據顯示被告正前往示威現場,未能確定被告有意圖用涉案小刀傷人,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官指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被告陳振傑(22歲,圖)在庭外說「點會諗到個鎖匙扣仔都搞成咁」,又指「唔知會唔會秋後算賬,低調完咗就算。」
控罪指被告於去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V City商場外管有一把8厘米長、刀刃3厘米的短刀。葉官裁決時指本案爭議點在於涉案小刀是否攻擊性武器及被告是否有意圖用來令人受傷。小刀已開鋒,連刀套長7.5厘米,刀鋒長3厘米,使用該刀仍可造成大傷口,惟刀較鈍,本質上不能視作攻擊性武器。
葉官認為,被告稱小刀是在淘寶買袋時附送的裝飾,不合常理,認為已開鋒並有刀刃的刀具,並沒有任何裝飾價值可言,指被告是自圓其說。葉官認為雖然作供警員誠實可靠,但控方沒證據顯示被告正往示威地方、或正有意圖參與非法活動,裁定罪名不成立,但認為被告當時身懷對講機等物,又戴迷彩面巾掩飾身份,認為被告明顯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案件編號:TMCC1954/19
■記者袁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