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上月大舉拘捕15名泛民主派人士,包括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控告去年反修例運動期間組織及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遊行等罪,案件昨午提堂,有五人被加控煽惑非法集結罪。李卓人形容今次是政治檢控,想威嚇香港人,強調無論檢控過程或結果如何,「我哋都會繼續行出嚟,行使我哋集會遊行權利,繼續去爭取香港人我哋嘅民主同自由,絕不退縮!」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指抗爭者「坐埋一條船」,相信「歷史將判佢哋無罪」。
記者:勞東來 楊思雅
被告包括陳皓桓、黃浩銘、楊森、吳文遠、單仲偕、蔡耀昌、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和區諾軒,涉及去年8月18日、10月1日及10月20日三宗遊行案,控罪指三次均屬《公安條例》第17A(2)(a)條所指的未經批准集結。黎、楊、李另涉8月31日參與未經批准遊行,早前已提堂,昨與三案一同押後至6月15日,在西九龍法院再訊,待控方準備轉介區域法院的文件。各人准以1,000元保釋,沒附帶其他保釋條件。
黃浩銘:呢個係政治檢控
昨日進行「過堂」程序,被告須回答是否明白每項控罪,多名被告利用發言機會,表達對檢控的不滿。黃浩銘率先說:「我明白,呢個係政治檢控。」吳文遠一度稱「唔明白」,「點解幾十萬人出嚟遊行,淨係告我哋?」何秀蘭則謂不明白「有人告發」她公告未經批准集結,是誰人告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示辯方律師與被告溝通,律師其後指吳與何均明白控罪。
各人接着不再說不明白,但繼續表態,羅官未有制止。梁國雄多番大聲回答「明明白白」,每次接上「政府賤格」、「政治逼迫」、「為虎作倀」等不同批評。陳皓桓指林鄭月娥、警方和共產黨都應被控,又謂五大訴求缺一不可,並說:「無論政府告幾多人,幾多條罪都好,香港市民都唔會放棄追求民主自由。」吳文遠問當警暴「冇王管」,律政司又選擇性政治檢控,怎稱得上法治。
區諾軒:明白控罪的不公義
區諾軒稱明白控罪,也明白當中的不公義。李卓人指英國已廢除煽惑罪;李柱銘和吳吳靄儀等其餘被告則簡單回答明白。
五名被加控煽惑罪的被告包括何俊仁、李卓人、何秀蘭、梁國雄及陳皓桓。8月18日案件的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和區諾軒,九人被控「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和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10月1日遊行案有10名被告,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和蔡耀昌被控「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和何俊仁亦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涉遊行前夕9月30日在中環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他人。四人同時被票控「公告未經批准集結」,作為煽惑罪的交替控罪,指四人公告一個遭警務處處長反對的公眾遊行,上訴後反對的決定沒被推翻。
至於10月20日案件,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黃浩銘、楊森和吳文遠被控「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和何俊仁被控前一日在終院外干犯煽惑罪,四人同樣被票控公告罪作交替控罪。煽惑、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判監五年,公告罪則最高判監12個月。
案件編號: WKCC957、1264-66/20, ESS7573-76、8310-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