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首宗暴動罪成 青年囚4年 官稱比梁天琦案更嚴重

6.12首宗暴動罪成 青年囚4年 
官稱比梁天琦案更嚴重

【本報訊】市民去年6.12為阻《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恢復二讀,包圍立法會與政總,演變成警民衝突。其中一名當場被捕的年輕救生員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參與暴動,是反修例運動以來首位承認暴動罪的被告。法官胡雅文昨判刑指,雖然被告只是向警員投擲長傘等雜物,惟不能單獨考慮個人行為,而要顧全整個暴動事件,故會將其他示威者扔磚頭等行為納入判刑因素。法官又指本案於立法會外發生,直接攻擊法治,比梁天琦案更為嚴重,判被告入獄4年。
記者:廖希呈

早前認罪後寄語「香港人要掙扎」的被告冼嘉豪(22歲),判刑後透過律師感謝所有支持者,包括手足、家人、朋友和律師團隊。律師團隊指被告考慮就刑期提出上訴。

暴動案被告冼嘉豪昨被判囚四年。李家皓攝

百人庭外聲援 女友與母成淚人

近百名市民散庭後一直在囚車位置等候,每當有囚車駛出,便會拍打囚車,高呼「撐手足,撐到底」、「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其中一名市民手持標語,稱「手足辛苦你,我哋會抗爭到底」。被告的女友哭成淚人,並與同樣痛哭不已的被告母親不斷拍打囚車,場面令人心酸。現場所見,並無警員阻止市民聚集。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當日行為與其本性不符,案發時受群眾氣氛影響,導致情緒高漲。惟法官昨強調,絕對不能容忍暴力行為,被告實乃眾多破壞社會安寧人士的其中一員。對於辯方要求法庭只考慮被告於立會門外參與的衝擊,而非門口及門內的衝突事件,法官表明不接受,直指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有份鼓吹及主動參與事件。

辯方求情又指,被告是不由自主犯案,該場暴動亦很快完結;被告也沒有攜帶武器到現場,即使他戴上眼罩及頭盔,亦非有意圖傷害任何人。但法官引述案例指,判刑要考慮案件整體的暴力程度,而非單單被告的個人舉動,不能將被告的行為與整場暴動分割。

法官續指,案中暴力程度隨着每次衝擊逐漸升級,明言會將其他示威者向警方扔磚頭及水瓶等行為,納入本案判刑因素。暴動參與者以索帶綑綁路障、戴上蒙面物品、手持自製盾牌,更有秩序地將雨傘及鐵馬傳向前線,種種行為均證明參與者有預謀行事。

法官揚言,集會自由並非絕對。一旦參與者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將不再擁有受憲法保障的和平集會權利,非法活動亦將受到法律制裁。法治是香港的基石,若公眾秩序受到暴力衝擊,將會嚴重影響市民的自由與權力。

而且,法官認為比起梁天琦2016年旺角暴動案,本案發生於立會門外,顯然更加嚴重。參與者不斷衝擊負責保護立會的警員,導致這場「直接攻擊」法治的暴動發生,量刑起點定於六年。雖然法官接納被告有悔意,亦有良好品格,惟考慮到公眾利益,只給予被告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判被告入獄四年。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鄧翊几判刑後見記者,表示歡迎法庭裁決,並警告市民要守法,否則會與本案被告一樣,「最後自己面對牢獄生涯,面對自己被破壞嘅人生」。鄧又直斥當日抗爭者「利用警方同事克制,有計劃肆意暴力攻擊警方防線」,卻對當日警方濫暴導致市民和記者受傷隻字不提。
案件編號:DCCC783/19

近百名市民散庭後一直在庭外等候,每當有囚車駛出,便高呼打氣。

去年6.12立法會外爆發警民衝突,被法官形容為「直接攻擊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