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浸大男生去年8月在天水圍警署附近管有一支雷射筆,早前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案件昨再訊時,控方同意讓男生簽保守行為了事,撤回控罪,事件纏繞男生近九個月,終告一段落。控方更將案中雷射筆歸還給男生,裁判官不禁問:「支雷射筆都畀?」主控輕聲並簡單回應謂:「指示係咁樣。」
被告男生余宗謙(24歲)報稱就讀浸大四年級。控罪指他於去年8月26日在天盛苑天盛商場行人天橋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控罪書顯示,男生家住天盛苑,距離天水圍警署僅一分鐘路程。
控方無交代理由
男生於今年2月24日、亦即相關控罪的起訴限期前兩天被控提堂。至昨天,他在同意案情下獲准自簽1,000元,守行為12個月,兼付堂費500元。
控方案情指,案發凌晨現場約有10名黑衣人聚集,有人用雷射筆射向天水圍警署外的警員。警員其後發現身穿黑衣灰褲的被告,並在其帆布背囊內搜獲一支雷射筆。警誡下,被告否認曾用雷射筆射向警署或任何人。
律政司回覆查詢時,未有交代詳細撤控理由,僅稱經考慮相關因素,包括整體案情及被告背景,並經被告同意案情下,決定讓被告簽保守行為,不提檢控。
案件編號:TMCC19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