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12月1日「毋忘初心」反修例遊行,隊頭抵紅磡後爆警民衝突。其間一名男子被指在警員面前丟煙頭,並曾拒出示身份證,被控在公眾地方亂拋廢料及抗拒警員兩罪。亂拋垃圾一般以定額罰款處理,但本案動用刑事控罪,最高可判監三個月。有大律師直指除非涉大量或重複拋垃圾,否則刑事起訴實屬浪費公帑,「法庭真係冇咁多時間做咁大量瑣碎無聊嘅案件!」
案件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被告郭正康報稱任職市場部經理,被指當日在紅磡繞道公眾地方丟一個煙頭,並且抗拒警長林卓倫及警員霍嘉競。案件6月26日再訊,被告准以300元保釋。
大狀質疑小題大做
大律師郭憬憲指,律政司須根據證據強弱、公眾利益、定罪機會等檢控守則提控。亂拋垃圾一般會按照既定機制處以定額罰款,被檢控人士可在收到傳票前繳交罰款,且不留案底。惟若以刑事程序處理案件,則有機會留案底。郭直言:「你揼好大量,或者有個垃圾黑點,你俾人見到重複犯案,就話用刑事箒!」大律師李健志則指,律政司有權根據案情嚴重性,決定用甚麼條例提控,「只要解釋得到、符合咗檢控守則就可以」。
案件編號:KCCC98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