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首宗入稟控前男友隱瞞病情 同志染愛滋索償

港首宗入稟
控前男友隱瞞病情 同志染愛滋索償

【本報訊】本港首次有愛滋病病毒(HIV)感染者入稟高院,控告將病毒傳染給他的性伴侶。男同志六年前透過同志交友平台認識一名同道,對方曾揚言確認沒有感染性病或HIV,他遂在沒有保護措施下與對方性交。他之後再三追問下性伴方承認是HIV感染者,但自言體內病毒數值很低,不會傳染他人,更勸他不用服食預防藥。男同志不虞有詐,繼續雙方關係,其後發現自己亦受感染。他昨入稟指控性伴隱瞞事實,令他身體受到損害,要求賠償。
記者:蔡少玲

原告全世雄,被告全名隱去,只以英文字母「S」代表。入稟狀指,2013年2月透過男同志群間的網上社交平台「Grindr」認識S,其後交往並於一年後有性關係。原告指,S早知自己已感染HIV,更將病毒傳染給其前任男友,惟S在二人就性病和HIV討論時,從無告知原告真相。

原告指,當時S隱瞞,或錯誤地告知原告自己並無感染HIV,原告才同意與S在沒有保護措施下性交。二人2014年4月2日在尖沙嘴一間酒店開房,S更在原告體內射精。此後,S仍繼續自稱無感染HIV,原告亦與S維持性關係。

原告入稟高院,控告將HIV病毒傳染給他的性伴侶。資料圖片

被告游說故無服用預防藥

原告認為,由於S疏忽,未有在二人性交前向他述明、或隱瞞了可能會令原告感染HIV的真相,故二人性交,就等同S未經原告同意下侵入其身體;亦因S的失實陳述,令原告相信他並非HIV攜帶者,才成功誘使原告與S在沒有保護措施下性交。

同年9月,原告再三追問,S終坦言感染了HIV,但多次強調體內病毒數量低至檢測不到,不可能傳染原告。基於知道S感染愛滋病病毒前,二人已多次性交,加上S的保證,原告遂與S繼續關係。同年11月,原告考慮服用HIV預防藥「PrEP」,惟最後卻在S游說下沒有實行。及至2017年5月,原告在美國確診感染HIV。原告認為是S令他感染,兩人終止關係。

入稟狀指,原告2014年與S性交前,並未感染HIV;兩人分手前,原告亦只有S一個性伴。原告認為他感染HIV全因S隱瞞或疏忽造成,並因此而造成身體傷害,為此向S索取醫療費用、特別及懲罰性賠償。
案件編號:HCPI17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