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全國人大授權香港按《基本法》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然而,中共卻突然在上月表明,原來港澳辦及中聯辦對上述特區所享有的自治權,一直擁有「監督權」。
其實,所謂的監督權是源自14年國務院發表的《白皮書》,所提及的全面管治權。而令香港社會尤其憂慮的是,監督權對特區法治所造成的致命傷。因按照《白皮書》,包括法官在內的「愛國治港者」,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更必須效忠國家及「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換言之,兩辦可監督法官判案,藉此確保所有判決,均是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為依歸。
對筆者而言,這簡直是晴天霹靂。因正如我也曾撰文提過,特區沿用普通法法制、把終審法院設在特區,以及邀請外國法官參與審訊,都是筆者所爭取的。
先是在83年,新華社副社長李儲文來訪我的辦公室時,我向他介紹香港的法制和英國與香港的案例匯編。他即時跟我說:「將來香港一定要繼續採用普通法,因大陸的法制與香港的截然不同。97年,國家在港恢復行使主權後,應該讓香港維持原有的法制及法律。」
其後,同在83年,筆者問另一位新華社副社長李菊生,如香港終審法院設在北京,那麼,法官、大律師 / 律師和法律書籍會從何而來。他回應我說,當然由香港飛往 / 運來。我便問他能否以方便起見,將終審法院設在香港,而非北京。他立即爽快地答允了。
接着,我跟他討論香港終審法院法官人選的問題,提出從外國投資者角度看,目前如他牽涉入刑事或民事訴訟,他對香港獨立的司法制度有信心。何況,最終還可上訴至樞密院,而那些德高望重的法官肯定會作出公平裁決,並不會讓香港或英國政府影響他們。但97年香港成為國家一部份,而內地的法治卻顯然不符國際標準,於是我便提議希望能有三個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官,與兩位本地法官,一同參加終審法院的審訊,讓外國投資者放心繼續在港投資。李菊生亦即時支持此建議。
以監督權剝奪司法、終審權
以上安排及後都訂明在《聯合聲明》及《基本法》之內,但後來中英達成秘密協議,將海外法官減至一位。自《聯合聲明》頒佈後,親共人士總常強調特區享有的自治權,更勝港英時期,因特區擁有前所未有的終審權。然而,如今監督權的說法,明顯就是要特區法官效法內地法官,按黨旨判案,這樣下來,特區還有司法獨立和真正的終審權嗎?
眾所周知,基於民主遙遙無期,特區的行政與立法早已唯京是從,港人一直只能仰賴司法來守護公義。可是,中共近年總是千方百計去衝擊特區的司法,務求達致三權合作。筆者起初從政的目的,就是希望透過法治來保障港人的自由,後來我更意識到民主與法治缺一不可,而委實中央政府在《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也作出相關承諾,但如今卻擺明全面推翻。
法治已是特區的最後防線,正面臨生死存亡的重要關頭,筆者呼籲所有司法及法律界人士都必須堅守崗位,在處理每宗案件時,均秉承普通法的優良傳統,不受政治考量左右,全力捍衞特區的法治精神及司法獨立。共勉之!
李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