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入稟狀,證監會要求高等法院根據證監條例第214條例(2d),頒令勤+緣創辦人梁鳳儀及丈夫黃宜弘在指定期限內不得出任公司董事、不准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司的管理,並頒令二人要對集團所蒙受的損失作出賠償,以及要向集團交代他們在計劃中所獲得的利益。此條例簡單而言,就是要梁鳳儀及黃宜弘「回水」。
證監拖10年 楊岳橋促交代
大律師兼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指出,證監會只有提出民事控告的權力,不過一般情況會轉交警隊商業罪案調查科或廉政公署,由執法部門跟進。他質疑,上市公司的不當行為,尤其涉及任何詐騙、不誠實的成份,「竟然冇刑事一齊做,畀人感覺奇怪,我唔跳入陰謀論先,但佢哋身份好易令人懷疑」。
證監會事隔10年才起訴的做法亦惹人詬病,楊岳橋認為,這些涉及上市公司的操守、行為及市場秩序問題,應該盡快處理,要求證監會交代為何拖那麼久。
有律師亦指出,先民事、後刑事起訴的情況比較罕見,因為當事人已經負上責任,再以刑事起訴的機會微;反而刑事起訴之後,不管是否入罪,都可以循民事再次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