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青年被指去年10月某凌晨打爛將軍澳港鐵站的玻璃幕牆,並且進入站內,當場被制服及拘捕。兩男原本被控刑事損壞罪,惟昨遭改控俗稱「爆竊」的入屋犯法罪,是反修例運動爆發以來首次引用此罪控告示威者,而且指控亦由原先指他們「大肆破壞」改為「意圖」損壞該港鐵站。案件押後至5月1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
最高判囚14年
兩被告依序為侍應盧智聰(21歲)及無業男林俊(24歲)。他們原本被控刑事損壞罪,被指於去年10月8日在港鐵將軍澳站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物。控方昨修訂控罪後,改控兩人入屋犯法罪,指他們當日非法入侵港鐵將軍澳站意圖非法損壞該建築物及站內物品。
兩被告原被控《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刑事損壞罪,最高可判囚10年,可在裁判法院審理,刑罰視乎被損毀物件的價值及能否復原而定,輕則罰款,重則判監。但入屋犯法罪大多在區域法院審理,罪成會判監,根據《盜竊罪條例》第11條,最高可判囚14年,但區院判刑上限為7年。
案件編號:KTCC1805/19
■記者劉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