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前主席楊森和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被控去年8.31參與未經批准遊行,案件昨連同黎智英涉於2017年恐嚇《東方日報》記者案一併提堂。黎否認恐嚇罪,定於8月審訊,獲准保釋但不准離港。黎過往曾偕民主派人士赴美國訪問,會見政界,惹來北京點名抨擊,特首林鄭月娥亦曾稱不願看到有人去外國「唱衰香港」。有民主派中人批評,控方要求禁止黎離開香港,是不許黎有任何機會到外國訪問或與外國政要見面。
記者:勞東來 楊思雅
案件昨在西九龍法院提堂。三名被告應訊前寄語港人捍衞自由,楊森謂「齊上齊落」,黎智英則呼籲:「唔好俾佢(政府)嚇窒,唔好中計。」

律政司開庭前突改口
李卓人和楊森散庭後透露,控方原同意各被告只交出現金作擔保,惟開庭前五分鐘突然改口,提出不准離港等條件。李斥律政司做法兒戲,質疑增加保釋條件有政治原因,是阻三人向世界講述本案,令他們噤聲。楊認為控方不想他們到外國游說。有民主派人士亦批評,律政司臨時改口有針對之嫌,背後有政治動機。
黎智英(72歲)被控於2017年6月4日晚上在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事主X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他受驚。控辯雙方對大部份案情沒爭議,8月19日開審,需時三天。控方只需傳召X和另一匿名證人Y,有數段共長約半小時的片段呈堂。辯方預料盤問證人需時不長,「睇返啲片,有講就有講,冇講就冇講。」
控方不反對黎保釋,但要求法庭設下禁止離港、每周向警署報到及居於報稱地址等條件。黎在台灣有生意,亦經常前往歐美,相信會大受影響。李卓人亦需到外國講述香港的情況,接下來必會留港參與六四悼念、七一等活動,「為香港人發聲」。辯方為黎申請保釋期間可以離港,且不須定時向警署報到,一度提出保釋金增至10萬元,惟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不接納。黎獲准以4,000元保釋,不准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周報到一次,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至於遊行案,黎智英、楊森(72歲)和李卓人(63歲)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昨毋須答辯。三人另涉其他未經批准集結案件,發生於去年8月18日、10月1日和20日,將於本月18日在西九龍法院提堂。
控方將本案與該批案件相提並論,申請押後本案至同一日。控方接着要求三人保釋期間不准離港、在報稱地址居住、每周向警署報到,但辯方反對。羅官最終批准三人以1,000元保釋,沒任何附帶條件,至5月18日再訊。
案件編號:WKCC956、95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