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雷射筆當武器不合邏輯

辯方:雷射筆當武器不合邏輯

【少年藏械案上訴】
【本報訊】9.21「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開始前,15歲少年被警員搜出藏有雷射筆及疑經改裝的雨傘與行山杖,早前被裁定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罪成,判入更生中心。他不服定罪,上訴至高等法院,指控方亦沒證據證明涉案兩傘和行山杖曾被改裝,而且過份推論少年藏有雷射筆必然是意圖作為攻擊性武器。法官潘敏琦聽取陳詞後,擇日頒下判決。

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狀彭耀鴻昨陳詞表示,上訴人案發時不足16歲,警員在他沒有家人陪同、未經警誡、未告知緘默權利的情況下查問他,原審裁判官蘇惠德竟接納有關內容呈堂,更主動提出修改控罪,做法不公。

稱官接納沒警誡口供不公

彭耀鴻又指,雷射筆是用於「指出」某個位置,根本不適宜用作攻擊性武器,去年8月就有人用雷射筆照射太空館外面表達訴求,惟裁判官卻推論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並認定上訴人有意圖利用雷射筆作攻擊之用,完全不合邏輯。

至於雨傘和行山杖,彭指兩者皆已破爛,上訴人帶在身上,可以只因環保原因留用待修,難以推論兩者是經改裝作攻擊用途。
案件編號:HCMA13/20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