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控方昨提出若干保釋條件,部份獲裁判官接納,部份被拒。大律師郭憬憲指,法庭考慮批准被告保釋及施加保釋條件時,必須考慮被告棄保潛逃的風險、重犯機會,及會否騷擾證人或破壞證物等因素。他指保釋條件必須合乎比例,否則等同「未審先罰」,剝奪被告自由。
須考慮潛逃風險
郭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條,法庭可根據三種理由而設下保釋條件,分別是防止被告潛逃、防止保釋期間再犯罪,及防止干擾證人或妨礙司法公正。
案例亦清楚寫明,施加的保釋條件「必須是必要的」,並且合乎比例。郭舉例,向一名偷麵包的婦人施加現金保釋是必須的,「但如果保釋金係10萬就唔合理。」
他認為限制一名被告人士離港,「明顯係驚佢走佬」,但有關限制是否合乎比例,要視乎控罪的嚴重性,及被告的個人背景。若控罪指控嚴重,而證據又強,因而定罪機會高,法庭才可推斷被告棄保潛逃的風險高,繼而施加離境限制。除證據外,法庭仍要考慮被告的個人背景,就同一控罪而言,若被告是土生土長的港人,其潛逃風險明顯遠低於持外國護照,親人、朋友均在外國定居,缺乏本地聯繫的人。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