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來了,台灣又一宗精神障礙患者殺人事件,法官一審判無罪釋放,只需強制醫治五年。台灣恐龍法官之名又再炸開來。此案死者是警察,在捷運巡查時遭兇手一刀斃命,民情更洶湧,高喊以後警察還怎麼保護我們啊,啊,隔了個台海,猶似劈腿於平行時空。
台灣法例,對「精障」殺人者不能判死刑,關鍵在行兇者是否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思覺失調患者行兇時,其人神志是否清醒。這確實是個難題,對我們普通人,裝瘋賣傻很容易騙人,在面對精神鑑定時,憑空自稱有幻聽、幻視,真有坊間認為般容易?所以啊,這一次恐龍司法事件,被罵到的鑑定醫生團隊代表都出來喊冤,怨氣怒氣也不比民眾弱。
於是大家又關注另關鍵,如果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何以兇手出門時帶備或隨身攜有利刀,不知道在幹嘛的人,帶刀難道不是有殺人準備?兇手出門時就已經有幻聽,有聲音對他說要殺人?這一大疑團,正是警政署長要上訴的七大理據之一。
同樣是拿刀外出,寫到這裏,本人另一條腿踏回香港了。我們深具政見鮮明的郭法官,對犯案者有父母官的情懷知道為自己子女所為驕傲,又如包青天再世,不需審烏盆就不斷肯定,肯定被告拿刀下樓時沒想過要傷人、肯定只因為情緒失控、肯定沒預謀、肯定不是為政治理由。情緒失控是必須的,那要不要請精神科醫生鑑定,在現場失控到聽見有聲音要殺死這些貼連儂牆的人?
難,既然失控,就不沒會意識到貼牆者何許人。可是,拿刀下樓沒想過傷人,情緒失控之人,是有足夠清醒要去買西瓜還是豬骨呢?又不是政見不同,沒預備之下見人就捅一刀。
唉,郭官若依台灣法理來審案,就可判這位殺人犯無罪釋放了。現在不情不願似的判45個月,難怪判詞不服氣,似是討暴徒檄文。唉,不是一樣嗎,他們自己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啊。
郭官既然如此稱許一位情緒失控,持刀出街不知道在幹嘛而沒預謀的殺人犯,應該恨不得用台灣法例,判其無罪。台灣所謂恐龍法官,是指他們生活如和尚離地,判案多年也不懂人心險惡,碎屍案也可網開一面,只判無期徒刑,最常用以及最常被諷刺的一句判詞就是:此犯人仍然有教化可能。
仍有教化可能,相比起香港郭官一句「高尚情操」,這一回,台灣問題多多的司法系統,果然輸給以法治為最後堡壘的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