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壹週刊》記者周二在清水灣進行一宗涉及助理警務處長陶輝的偵查報道後,遭大批警員拘捕,警方事後解釋,兩人並非附近居民,亦未能提供合理辯解,因此以遊蕩罪拘捕他們。有法律界人士解釋,單純遊蕩及保持緘默本身沒有犯法,警方必須合理懷疑該人意圖干犯其他罪行才可拘捕,現時警方做法或違反無罪假定以及毋須被迫認罪這兩項憲法權利的精神。
須證意圖干犯罪行
《壹週刊》兩名記者周二完成採訪後,突然被多名警員包圍,當時記者已表明身份、出示證件及解釋正在工作,但警察堅持拘捕他們。
法律評論團體「法夢」在網上發文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單純在公眾地方遊蕩本身沒有犯法,控方須證明被告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才會構成遊蕩罪:意圖干犯可被判囚12個月以上的罪行;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法夢指條文無要求懷疑遊蕩者必須向警察交代自己身處現場原因,香港法律亦保障市民緘默權。
翻查資料,港英年代的遊蕩罪條文較嚴厲,列明若有人不能為自己的遊蕩行為給予圓滿解釋,已構成遊蕩罪。港府1992年修訂《刑事罪行條例》,刪去市民須提供圓滿解釋的條文,當局解釋此舉是要使法律符合香港人權法案。
法夢表示,根據經修訂的條文,若市民未能解釋在該處的原因,不會因此構成遊蕩罪,又認為即使兩名涉事記者並非附近居民及不能提供合理辯解,也不等於他們符合遊蕩罪的三個條件之一,若警方僅基於此原因拘捕,變相逼市民就遊蕩罪最重要的元素自證清白,明顯違反無罪假定以及毋須被迫認罪這兩項憲法權利的精神。
■記者陳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