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申減刑遭駁回盧建民擬上訴終院 籲港人毋忘抗爭

梁天琦申減刑遭駁回
盧建民擬上訴終院 籲港人毋忘抗爭

【本報訊】2016年旺角騷亂有多人暴動罪成,本土民主前線領袖梁天琦被判監六年,男子盧建民更重囚七年,是事件中判刑最高。兩人與同案認罪被告早前上訴,上訴庭昨全數駁回,形容三人罪行極為嚴重,判刑並非明顯過重。雖然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判處梁天琦時,把梁被捕後在別處有其他人縱火也考慮在內屬犯錯,但綜觀案情,監禁六年亦不為過,拒絕減刑。
記者:勞東來 楊思雅

盧建民和認罪被告黃家駒昨到庭聽判,盧的代表大律師透露盧將向終院上訴。盧託人轉述感激醫護抗疫和勉勵港人的訊息,「沒有人是孤島,不遺忘、不淡忘、不善忘。毋忘初一、毋忘6.12、毋忘7.1、毋忘7.21、毋忘8.31,香港人是打不死的,多謝各位」。梁天琦選擇不到庭,親友在其臉書發文,向律師團隊和捐款協助他上訴的市民致謝。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朱芬齡審理。盧建民被裁定在砵蘭街參與暴動,多次向警方投擲物品和泥沙,他就定罪和刑期上訴。其大律師指暴動罪的定義,是集結人士藉着條例訂明的擾亂秩序、威嚇、挑撥等行為,意圖達成某個「共同目的」;共同目的和訂明行為是兩回事,但原審法官彭寶琴引導陪審團時犯錯,指案中需要考慮之目的,就是共同做出訂明行為。

上訴庭直指大律師分析完全錯誤,共同目的是指犯案行為有集體性質,並不等同動機,共同目的可以合法,或不合法,甚至純粹要破壞公眾安寧,而不需有其他目的。判詞並指砵蘭街暴動規模大,時間長,有一定程度預謀,暴動者恃人多勢眾,指罵警方令局面升溫,無故襲警,暴力極嚴重,七年判刑並非明顯過重。

梁天琦的定罪涉及在亞皆老街的暴動,他申請減刑,理據之一是原審法官把他被捕10分鐘後於快富街有其他人縱火,不公平地納入量刑因素。上訴庭認為,被告被捕後發生的事,雖然並非一定不可以考慮,但快富街縱火並非控方的指控內容,亦非發生於控罪地點,故不應考慮。

上訴庭:判監六年非明顯過重

惟判詞接着說,群眾於亞皆老街無故襲擊沒有防暴裝備的警員,觀乎暴力程度,判監六年不是明顯過重。上訴庭指亞皆老街暴動並非單一事件,而是延續較早的砵蘭街暴動,有足夠證據稱之為有預謀。上訴庭又言,原審法官有權考慮事發背景,梁天琦在砵蘭街目擊暴動,不能辯稱亞皆老街衝突是預料之外,他必然能預計暴動者有可能襲警。

承認參與亞皆老街暴動的黃家駒判監三年半,上訴庭指量刑並非過重,法官已適量減刑,即使大律師指他受不當思想影響,也不成額外減刑的理由。

上訴庭強調,暴動涉及以暴力來集體破壞或威脅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對法治構成即時、極其嚴重及惡劣的影響;法治是香港核心價值和成功的基石,市民必須守法地行使自由和權利。判詞指暴動罪判刑須具懲罰性和阻嚇力,向社會表明法律不容許暴力破壞公共秩序。

案件編號:CACC16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