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示威案】
【本報訊】反送中示威者去年8.11在各區游擊式示威,先後包圍深水埗及尖沙嘴等多區警署並進行堵路。當晚有少女在尖沙嘴警署對開疑遭布袋彈射中右眼,警方同時拘捕多人,並起訴16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申請改控他們參與暴動罪,辯方反對,指改控理據基礎不足,有被告只是在現場「企喺度」,但現時卻是「我存在代表我暴動」。但裁判官指各人當時知悉尖沙嘴的情況仍然繼續參與,共同行事的行為是清晰,亦不同意沒證據支持各人參與暴動,最終批准控方申請,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17名被告(一人早前被控暴動)中有11人反對申請。辯方指,控方在未有實質證據基礎下改控更嚴重控罪,是違反公平審訊原則;又指如控方認為被告在現場出現等同「參與」暴動,等同對被告施加絕對法律責任,認為控方須清楚交代各人如何夥同犯案,要求裁判官下令控方披露更多資料,否則法庭應拒絕申請。
官不同意沒證據支持
有辯方律師亦表示,控方在修訂案情上只指出他「企喺前線,同示威者一齊」,但沒提及任何所謂參與暴動的行為,「係咪去到『我存在,我暴動』嘅地步」。多名律師亦指控方並無基礎改控,令辯方無法公平地抗辯。
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聽罷陳詞後指,控方針對各人指控並無改變,亦即指控他們參與非法集結及之後惡化的暴動;案件首次提堂時只是暫時控以非法結集。她又指,各人當時知悉尖沙嘴情況仍繼續參與,共同行事的行為是清晰。
嚴官亦不同意辯方指沒證據支持各人參與暴動,認為控方已交代各被告被捕時間、位置、身上裝備及衣着,並非只因各人在現場出現就控以暴動,又認為控方需時四個月完成調查及尋求法律意見時間合理,不認為有任何不合理地方。因應案件複雜性及涉多名被告及大量證據,轉介區院是恰當。案件於下月28日處理轉介文件。
修訂控罪指馬孝文、鄭智健等17名被告去年8月11日在尖沙嘴與另案12人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案中兩被告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雷射筆。
律政司改控暴動罪並非首次,去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巿廣場衝突及8月13日圍堵機場,多人均由非法集結改控暴動。
案件編號:KCCC2120/19
■記者袁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