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署積2萬案 最長拖44年

破產署積2萬案 最長拖44年

【本報訊】破產管理署積壓兩萬多宗破產或清盤個案,當中200宗拖延逾18年,三宗更早於1976年就已頒佈清盤令,拖延44年,審計署批評進度不理想。破產署暫記賬亦有多達4,490萬元應歸還款項但尚未歸還,當中包括1,300萬元破產人的退休金和長期服務金等,同樣被批評不理想。

僅34%個案限期內完成

審計署報告指,截至去年12月31日,破產管理署正處理20,349宗破產及190宗清盤個案。按破產署目標,涉及簡易程序的破產個案,應在破產令日期起計的18個月內處理。惟在2016至2018年間,只有34%至40%個案可於限期內完成。審計署指出破產署一直有積壓個案,破產署於2008年開始處理由2002年前積壓的1,200宗破產及清盤個案,可是至十一年後的2019年底,該批個案仍有200宗未能完成,佔17%。其中23宗更是1997年主權移交前個案,積壓至少25年。積壓年期最長的三宗為清盤個案,早於1976年頒出清盤令,報告認為情況不理想。

破產署變賣破產人資產有困難,報告指出,截至去年底,該署仍有2,093份物業未處理,當中73%破產令在2001年至2005年期間發出,但有個案自1985年拖延至今。破產署稱亞洲金融風暴和環球金融海嘯令物業市場價格下跌多年,物業難以市值出售,加上部份是負資產,或物業擁有權受爭議,難以按時解決。

破產署討回破產個案的產業後,須盡快歸還款項,但審計署發現破產署的暫記賬有4,490萬元應歸還款項,包括1,300萬元破產人的退休金和長期服務金等,並不理想。審計署建議破產署署長密切監察相關個案可否在18個月目標內完成,制訂策略處理變賣資產有困難的個案,檢討人手調配。
■記者于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