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近期屢以違反限聚令,票控或驅散集結的市民。所謂限聚令,是指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中的第3(1)條,法例要求食衞局長根據第4條,而指明施行之期間,由於不得超過14日,故需要每兩星期延續。
可被司法覆核
警方最新提出只要聚集者有「共同目的」,他們是否相距1.5米也違例,民間法律評論團體「法夢」成員黃啟暘分析指,法律上對「共同目的」的理據絕非單純只是參與,而要有實際行為以促進有關目的,「唔係身在現場就犯法,聚集本身亦唔係犯法,因為仲要睇係咪有合理辯解。」至於距離問題,他指《規例》中第9至12條均涉及執行的權力,其中第10(2)條提及在同一公眾地方,兩個聚集的參與者距離不足1.5米,獲授權人員才有權作出解散,質疑有關條文不可能脫離第6條下涉及「受禁群組聚集」的情況,「如果大家係企開1.5米,已經係一個冇權要佢解散嘅聚集,咁點可能同時成為一個受禁嘅群組聚集?」
黃形容限聚令猶如公共衞生版的緊急法,同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實施,公眾未能從立法文件及官員解說得悉立法原意,亦沒有經過立法會把關,唯一參考是相關政策局官員召開記者會,以及政府為武漢肺炎而設的網站,他認為法例未見考慮如何保障公民權利等元素,亦令條例在一致性及確定性方面有明顯不足。他指出,限聚令如何執行同樣關鍵,包括如何限制授權人員作出驅散,「如果限聚令本身唔係為公共衞生緊急事態,已經可以係非法規例,就算係,如果執行上不合比例影響公民權利,限制自由,唔合乎相稱性原則,其實可以被挑戰。」即跟緊急法一樣,可被入稟作司法覆核。
■記者陳珏明、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