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儂隧道斬人案 林卓廷轟郭官美化惡行 促律政司覆核刑期彰顯公義

連儂隧道斬人案 
林卓廷轟郭官美化惡行 
促律政司覆核刑期彰顯公義

【本報訊】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日前於將軍澳連儂隧道斬人案判詞中,指持刀斬傷三名留守人士的失業導遊表現出「高尚情操」,引來社會及法律界譁然。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去信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指郭判刑時荒謬地讚揚持刀殘害他人的被告「情操高尚」,「輕視甚至美化被告惡行,犯下嚴重法律錯誤」,要求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
記者:許偉賢

林卓廷信中指,雖然法庭未曾就《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發出任何量刑指引,但上訴庭曾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ng Kar Chun [2011] 1 HKLRD 1078中確立涉及有關罪行刑期是由3年至12年不等;而在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中,上訴庭亦強調判刑必須具阻嚇性,判刑時法庭需考慮重要因素包括襲擊的預謀程度和背後動機,其精神狀況是個人或群體行為、襲擊者所使用武器性質和武力使用程度、受害人的傷勢及襲擊帶給受害人等影響。

質疑判刑雙重標準

林指郭判刑完全漠視以上原則,判詞大篇幅表達對社會局勢個人意見,「令人質疑法官量刑時加入了其政治觀點和對時局的主觀判斷」,不但忽略上述案例所定準則考量兇徒暴行,更違背2016年旺角騷亂案中所訂準則,因當時法官拒接受社會背景作求情因素,表明法庭絕不會加入這種政治辯論,更不會評定政治對錯,令人質疑郭是次判刑時存在雙重標準。

林又指,被告辯稱返家取雙刀折返現場是自衞及以清理牆上文宣,法官竟然信納有關荒謬辯解,嚴重輕視預謀犯案的嚴重性,而判詞中刻意提及女傷者與被告談話時對內地記者付國豪在機場被打一事作出「明顯非屬實」陳述,試圖將傷者與被告對話中事實錯誤當成合理犯案動機,以減輕被告罪責,斥如此邏輯前所未見。

林直指有關判詞向社會發佈非常錯誤訊息,完全不符公眾利益,尤其法官讚被告有「高尚情操」,並諒解他「被社會運動弄至滿身鮮血」,質疑:「判詞是否向社會發出一個訊息,持刀傷人是值得嘉許及鼓勵」。林認為判監45個月決定明顯與案件嚴重性不相稱,衡量各種判刑因素時也忽略公眾利益,未考慮判刑阻嚇力和維持香港治安重要性,要求律政司就刑期作覆核申請,及要求上級法院對如此偏頗及錯誤判刑理據作修正,以確立符合公義判刑原則和標準。

區院法官郭偉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