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罷區域法院郭偉健法官在將軍澳連儂隧道斬人案的判詞驚愕得有點難以置信,以為郭法官弄錯了誰是受害人誰是被告,更不明白為何郭法官對持雙刀傷害手無寸鐵女士的被告推崇備至,對幾乎喪命的受害人卻無半分同情,而對受襲市民投身的社運抗爭則來個狠狠鞭撻。這不僅是離地及麻木,更形同是非不分了。
和平撐社運變活該受襲
先看「斬人案」的事實。當日被告從家中折返將軍澳連儂隧道,並且攜帶了一把菜刀及一把牛肉尖刀到場;在隧道內當時有三位年輕男女在守護連儂隧道內張貼的文宣。被告上前跟三人理論,過程中被告突然情緒激動,以刀襲擊三人。其中一位女記者身受重傷,包括一條肋骨骨折,右肺萎縮及創傷,倒在地上奄奄一息,幸得醫護全力搶救才死裏逃生,但痊癒後仍留有嚴重的創傷後壓力症。
另外兩位遇襲年輕人受傷雖較輕,但也失血不少,心理上並留下巨大陰影,包括不敢再經過任何隧道及要經常留在家。從這些事實可以看到,真正「奄奄一息,滿身鮮血」的是三位在隧道內遇襲的受害人而非被告,可郭官卻在判詞中指被告是「滿身鮮血嘅受害者」,這不是在扭曲事實顛倒是非嗎?
混淆事實以外,郭法官對事件責任誰屬同樣搞混了。他在判詞中花了大量篇幅批評自去年6月開始的逆權運動如何過火錯誤,如何嚴重影響被告生活及收入,如何打擊被告的生活權、生存權,令他心中充滿痛苦及鬱結,因而情緒崩潰犯下傷人之罪。郭法官因此認為,被告行為的「受譴責性自然降低」。
可是,受社運及抗爭活動影響不等於可以把自己的怒意或憤恨發洩在別人身上,更不等於可以用刀攻擊他人或令無辜市民嚴重受傷。按法律原則,個人只有在遇襲或要保護他人時才可以用武力保衞自己及制服行兇者。但今次在將軍澳連儂隧道內發生的案件是被告單方面使用暴力,受害的三人頂多只是跟被告作口頭爭論及把情緒激動的被告推開而已。誰知被告突然揮刀向三人施襲,血洗連儂隧道。若受重傷的女記者不是及時送院,又或不是比較年輕,只怕已然喪命。
由此可見,兇案的責任完全在被告身上,跟三位在連儂隧道保護文宣的受害人無關,更不能因為被告對社運反感而合理化他的暴行。若果郭法官判詞的邏輯成立,意味任何對逆權運動反感或自覺因運動受影響的人都可以對他人施襲,並可期望在傷人後得到法官的諒解、同情,為他們打抱不平;相反,和平理性支持社運的人則變成活該受襲。這不是變相把傷人案的責任放在受害人身上麼!
猶如受害者傷口上撒鹽
同樣教人難以理解的是,郭法官以被告願意自首及接受懲罰而形容他有「高尚情操」,並以此借題發揮批評一些「受高等教育的知識分子及專業人士」沒有這份情操。首先,以利器傷害無辜及手無寸鐵的人是嚴重錯誤及罪行,行兇者理應受到道德譴責與法律制裁。即使被告行兇後自願投案也不過是為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避免良心長期受責備而已,談不上是甚麼高尚情操。更何況被告並不是行兇後即時悔罪自首,而是逃離現場到深圳躲避,到第二天才回港投案。這樣的表現即使不算是惡劣也不能說是高尚吧!郭法官居然因此吹捧被告有高尚情操,比一些知識分子好。那敢問郭官一句,若果未來有連環殺手在街頭無故斬殺多人,潛逃一天再到警署自首要服刑,郭官同樣會把這冷血連環殺手說成有高尚情操嗎?
沒有人想令法院審訊過程政治化,沒有人想把法官拖進逆權運動的政治爭議又或強分黃藍。我們今次批評郭偉健法官也不是因為他的明顯政治偏頗包括強烈反對逆權運動,而是因為他的判詞模糊、顛倒、扭曲了事實,搞混了案件的法律責任,把身受重傷的受害人變成被告,在她們的傷口撒鹽;並把以利刀肆意傷人的被告說成情操高尚的受害者。若果不盡力駁斥郭法官的說法,不但法律、社會公義不能伸張,還可能鼓勵更多人仿效持刀傷人的被告,令無辜市民的生命安全大受威脅。
盧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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