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聚令定義差 執法亂 大狀:如法律黑洞

限聚令定義差 執法亂 大狀:如法律黑洞

【本報訊】限聚令與緊急法相似,兩者均以附屬法例形式訂立,未經立法會或公眾討論。有大律師指出,限聚令最大問題是未就「聚集」一詞下清晰定義,字眼混亂,加上執法不一,莫講市民,連一班大狀亦無所適從。有大狀開玩笑,司法機構公告5月4日恢服全面運作,法院門外一定大排長龍,法例只豁免「工作地點」的聚集,「咁係咪可以拉晒我地?」

大律師何旳匡指出,坊間普遍認為只要不相識,其實不算聚集,但他不認同,「好似公眾集會咁,唔相識都可以聚到幾十萬人」。他認為群眾有共同目的已屬聚集。但問題來了,市民等過馬路、銀行排隊、記者戶外採訪或旺角西洋菜街的一眾電訊傳銷員,他們很可能都有共同目的,又算不算違法,衞生防護中心網站和添馬台等網上平台曾嘗試以問答方式解釋。何旳匡指出,一般經立法會議審的法例,相關文件和官員發言,可反映立法原意,「但呢啲Q&A唔係解釋文件,對法庭無約束力」。

錯誤檢控可申終止聆訊

他亦觀察到政府內部與執法人員對法例認知似乎有落差,如政府指引是在食肆外排隊等外賣的人不算違反限聚令,「但執法時係咪咁呢?又或者法例定明部份,前線唔執法」。亦有可能「跟住政府指示做,都可能被政府票控」,他認為被控者可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理由是政府錯誤檢控,因政府給出的合理期望,與其作為不相符。

何大狀形容限聚令是一個法律黑洞,誰算聚集,誰又不算,而警方在甚麼情況下可驅散,法律似乎寫明,如聚集人群總數多於四人,參與者之間距離不足1.5米,警方則可要求聚集群眾解散,「如果用以色列方式遊行,每個人隔超過1.5米,係咪唔驅散?」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