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反送中運動期間,有示威者拋擲和踐踏國旗,並將國旗丟入垃圾桶和水池,新華網即晚發表評論,指維護國旗尊嚴等同維護國家尊嚴,呼籲依法懲治。及後一名涉案青年承認侮辱國旗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就刑期提出覆核。上訴庭昨午頒下判詞,斥被告行徑惡劣,「嚴重貶損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改判即時監禁20天。
官指「對國家尊嚴侮辱」
被告羅敏聰(22歲)代表律師透露,被告對判決感到失望,但會趁此入獄機會,探望刑期比他長的在囚手足。一眾聲援的市民昨冒雨向離開的囚車揮手,並大叫「加油」。事緣於去年9月22日,網民到沙田新城市廣場舉行「和你Shop」,其間有人拆下大會堂外的國旗讓市民踐踏和拋擲玩弄,國旗更先後遭丟進垃圾桶、噴水池及城門河,被告事後被捕並認罪,判社會服務令。前特首梁振英於判刑當日在facebook出帖,不滿判刑過輕,揚言必引起全國公憤,敦促律政司上訴。
覆核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和彭偉昌審理。潘官昨親自宣讀判詞摘要,指侮辱國旗罪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國家尊嚴、統一和領土完整。案發當天,新城市廣場中庭人數眾多,被告和其他示威者一邊叫口號,一邊將國旗拋高,儼如在表演;現場又有人拱手搭橋,讓人龍一邊穿越一邊輪流踐踏國旗,儼如在嬉戲。當國旗被噴上黑漆和不明液體後,先後遭示眾、丟進垃圾桶及踢進水中。
潘官批評,被告夥同多人以一連串不同的手法公然侮辱國旗,「明顯表達對國旗輕藐、污衊、嘲弄、鄙視和棄絕」。潘官又狠斥,被告將國旗放入垃圾桶,「是對國旗所象徵的國家尊嚴極大的侮辱」;將國旗踢進水池更「有棄絕國旗的意味」,更是嚴重的侮辱,必須判監以收阻嚇作用。法庭最終以四個月監禁作量刑基準,考慮被告認罪、已完成64小時社會服務令以及本案是刑期覆核的案件,改判他入獄20天。
案件編號:CAAR4/19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