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聯辦發言人的聲明中,把自己定位為「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這個說法前所未見。
原來中央人民政府屬下,還有如此不同的兩種部門,一是一般意義的,一是非一般意義的,那麼到底哪些部門是一般意義的,哪些部門又是非一般意義的?一般與不一般依據何種準則來劃分?中央又為何從來不正式宣佈,港澳辦與中聯辦屬於非一般意義的所屬部門?或者,所謂一般非一般,根本沒有一個嚴格的準則,只是興之所至隨時套用即可?
那麼,當初在制定基本法時,又為何沒有嚴格規定「非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屬下部門,是否包括港澳辦與中聯辦?他們是否需要遵循所有基本法的條文規定,還是因為他們屬於「非一般意義上的」部門,可以完全不按基本法行事?或某些條文要遵循,某些條文可以不遵循?
因為基本法完全沒有就「一般」與「非一般」部門作出嚴格規定,那又是否意味着,只要有需要,任何部門都可以成為「非一般意義上」的特殊部門。一旦某部門成為「非一般意義上」的部門,他們就有特權不必遵循基本法,或隨他們高興,今日遵循,明日不遵循,此處遵循,別處不遵循?
那事情就大條了。誰是一般誰是非一般,何時一般何時非一般,都可以憑中共高興任意取用,那基本法仲有得剩?
中聯辦發言人還聲稱,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包括立法權,均來源於中央授權,被授權者需對授權者負責。問題是,中央根據什麼來對香港特區授權呢?不是根據基本法嗎?中央依基本法定下的所有條文(不是某些條文)來賦予香港高度自治的權利,中央本身也要嚴格按照基本法來辦事,所以香港的高度自治,不是來源於中央授權,而是來源於基本法授權。
香港人管治香港內部事務,不能事事都去問中央,只能事事去問基本法,這不是基本常識嗎?香港人要遵循基本法,中央不必遵循基本法,那就是說,基本法只用來約束香港人,不用來約束中共中央。
中聯辦發言人說這麼重的話,有沒有深思熟慮過?有沒有請示過中央政府?如此沒有邏輯的強橫聲明,豈不令香港人寒心?又豈不令全世界側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