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濫捕】
【本報訊】特區政府為配合中聯辦公然干預香港,前日深夜不惜刪改新聞稿字眼,推翻過往說法,否認中聯辦屬《基本法》第22條下「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向兩辦跪低。建制派繼續死撐中聯辦,反指港官不熟《基本法》。民主派立會議員發聯合聲明強烈譴責,炮轟特首林鄭月娥「喪志賣港」;有法律學者更直斥港府「用政治意識扭曲法律解釋」,將中聯辦的干預合理化。
記者:陳珏明
中聯辦上周五為反駁外界指控兩辦違《基本法》干預香港事務發稿,強詞奪理稱兩辦非《基本法》第22條所指「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又稱對港事務具監督權,儼如自行釋法。
「用政治意識扭曲法律解釋」
港府發言人周六傍晚回應查詢時仍指中聯辦根據《基本法》第22條成立,與中聯辦論調矛盾;深夜急作刪改,《基本法》第22條字眼全部消失。昨日凌晨港府再次發稿,再改口稱中聯辦「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事實上2007年政制事務局交立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文件明確指出,中聯辦屬《基本法》第22條下中央政府在港機構,2000年中聯辦前身新華社香港分社改名,時任立會議員劉慧卿問改名一事有否按《基本法》第22條精神徵求港府同意,時任署理政制事務局長麥清雄當時回應指中央有徵詢,顯示中聯辦權力受《基本法》第22條限制。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就認為,特區政府跪低,亦無法篡改提交予立會文件所載歷史事實,反映特區政府「用政治意識扭曲法律解釋,只為中聯辦的干預合理化」;他又指,當年新華社改名作中聯辦時,亦先徵得特區政府同意,相關人員必須遵守香港法律,亦要符合《基本法》22條第2和第3款的條文。他不明白為何可豁免於22條第1款中「不得干預」的限制,認為中聯辦強詞奪理,屬一廂情願及自我膨脹權力。
22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昨發表題為「西環扭曲基本法 林鄭喪志賣香港」聯署聲明,指《基本法》第22條清楚訂明適用於中央政府各部門,批評中聯辦為合理化干預香港內部事務,肆意扭曲《基本法》,「破壞法治,視《基本法》和常識如無物」,又對林鄭政府附和中聯辦扭曲《基本法》感憤怒並強烈譴責,直斥當局盲目附和中聯辦指鹿為馬的立場,反映林鄭放下作為香港特首的治港意志與尊嚴,「出賣了750萬香港人」。
行會成員:改新聞稿觀感差
行會成員葉劉淑儀則力挺中聯辦,批評第一份新聞稿已出錯,反映政制局官員不了解《基本法》,「觀感好差,專家話你解錯」;又指中聯辦不受《基本法》22條管,因本地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中,「國家」包括根據《基本法》代中央政府行使職能附屬機關,而中聯辦正是負責落實《基本法》部門。另一行會成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也稱,政府改動新聞稿予人政治觀感不好,又指如以大陸法原則理解,中聯辦講法不無道理,不能說推論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