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反駁外界指控干預香港事務,中聯辦前日將《基本法》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得干預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條文重新解釋,指港澳辦、中聯辦並非「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不過,連特區政府官方文件、官員發言也指,中聯辦須遵守《基本法》第22條,以往中聯辦在香港買樓,也是因為中聯辦屬於駐港機構身份,而獲豁免印花稅。
《基本法》第22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得干預香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中聯辦前日發稿指,港澳辦和中聯辦不是第22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因此有權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事務、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關注並表明嚴正態度。言論一出,中聯辦被炮轟為《基本法》第22條「自行釋法」。
前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發言人張崑陽在社交網站刊出政制事務局2007年1月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政府在文中交代在《基本法》第22條下,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的機構資料,當中包括中聯辦,文件提到港府在2000年1月刊憲,列出中央在港設立的機構包括中聯辦。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2018年在立法會的發言,指「我們亦相信中聯辦會一如既往,根據基本法第22條訂明,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劉怡翔去年回覆立法會質詢時亦指,中聯辦14/15年度購入六個物業,均以中央政府駐港機構身份,獲豁免5,230萬元印花稅。
凌晨指兩辦與《基本法》22條無關
港府昨以回應傳媒發新聞稿,內文就《基本法》第22條時避重就輕,只稱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按第22條第2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行使監督權等,中聯辦及其人員會按22條第3款遵守香港的法律。
不過,對於中聯辦指該辦和港澳辦並非「一般意義上的中央政府所屬各部」所屬的22條第1款,港府發言人則未有觸及。到深夜更突然發稿刪除聲明中有關《基本法》第22條部份。
政府今凌晨又再發出新聞稿,指中聯辦不是《基本法》第22條第二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又指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是根據《基本法》第13條設立的機構;而駐港解放軍則是《基本法》第14條設立的機構。 那麼,究竟《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中央在港設立的機構,是指哪些部門,新聞稿沒有提及。
■記者呂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