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辦發言人居然說:所謂「中央干預香港內部事務」是對基本法的故意曲解,理由是:中央對港工作部門依據中央授權履行職責,有權力也有責任對香港事務發聲。
中聯辦發言人公然解釋基本法,恰恰又違背了基本法規定的,唯有全國人大才能解釋基本法的條文。
如果中聯辦發言人已可以解釋基本法,那港澳辦發言人又如何?廣東省政府、深圳政府又如何?一些所謂憲法專家又如何?阿貓阿狗都跑出來解釋基本法,基本法豈不是連皮帶肉都給肢解殆盡?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這條規定很清楚,細緻到連直轄市都包含在內。當日如果中央政府預備讓港澳辦中聯辦可以直接干預香港,至少該條文應該加上「國務院港澳辦與香港新華社,依據中央授權履行監督香港特區政府施政的職責,不受此款規定約束」的條文。
當日沒有特別授權給港澳辦與中聯辦,就證明中共中央並沒有特許港澳辦中聯辦可以對香港內部事務指手劃腳。憲法(基本法是小憲法)沒有授權,就是沒有授權,憲法沒有授權,不能由一個小小的中聯辦發言人來授權,否則要憲法來做什麼?
一個小小中聯辦發言人(連名字都沒有),居然居高臨下,大大咧咧解釋基本法,他明白自己是什麼身份嗎?連香港終審法院,都無權解釋基本法,一定要去到全國人大才能對基本法作出解釋。全國人大也不能興之所至動輒胡亂解釋基本法,要如履薄冰在極之特殊的情況下才能動用這項權力。九七後全國人大僅五次解釋基本法,已經被香港社會廣泛質疑。
港澳辦中聯辦能不能干預香港內部事務事關重大,如今日中央想搬龍門,也只有重新修改基本法,把授權港澳辦與中聯辦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有關職能、權限、與特區政府的關係以及最終裁決權等,都全面清楚嚴謹以法律的條文寫進基本法,那時中聯辦想怎麼干預,才有法律依據。
中聯辦發言人應趕緊收回這個聲明,否則基本法就更不值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