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自從香港歷任特首逐步把自治權力拱手奉獻給西環之後,英殖時代的各種惡法激活成中共箝制港人的家規,香港也就成為沒有國安法之名、擁有國安法之實的警察城市。警方昨日引用《公安條例》拘捕及起訴民主派人士,根據條文,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五年。條文亦規定,任何人作出已被禁止的公眾集會或遊行公告即屬犯罪,可罰款一萬元及監禁12個月。
原針對六七暴動及黑幫
《公安條例》一直被人權組織視為剝奪公民表達自由的惡法,公安法源起於六七暴動,當年港英政府為訂立《1967年公安條例》,將三人以上的集會視為非法集結。六七暴動後,當局為對付黑社會「晒馬」而保留條例 ,卻帶來打擊公民和平發聲權利的副作用。1979年,油麻地避風塘艇戶在颱風下失去家園,艇戶乘搭旅遊巴前往港督府請願途中,被警方以非法集結罪名攔截及拘捕。
1997前的立法局一度把遊行須向警務處長申請的條文修訂為只須向處長通知。但97後全國人大常委還原惡法,由臨立會通過,賦權予警務處長「如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可反對公眾遊行的舉行」。
香港人權監察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香港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報告時,多次關注《公安條例》過份限制人權,要求檢討。組織批評,港府遲遲未有根據聯合國的建議,廢除和修訂這些違反國際人權準則的公安惡法,反而引用這些惡法,打壓香港不同政見的領袖和活動,進一步壓縮香港僅有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