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協一方指出,新聞自由是經法律承認,執法部門搜查或存取新聞材料前須經特別批准,顯示新聞工作某程度上有法律特權。警隊一方在庭上坦承有責任便利和不阻礙新聞工作,但指新聞自由與很多其他權利一樣,並非絕對及無限制,報道新聞的行為並不享有刑事豁免權。
記協律師指,傳媒報道時事的職能有憲制上的重要性,新聞自由、表達和言論自由均受《基本法》保障;不論報道的觀點是否受歡迎,健康的社會要依賴傳媒作出制衡。律師指傳媒的角色是目擊證人,不是參加者,警方驅散人群時必須將記者區分,倘侵犯報道職能便屬違法。他指記者倘行為偏離目擊者角色、或令人不能分辨他是參加者還是目擊者,便要面對法律規管。
記協代表:警愛黑暗中做事
律師並指,被捕人士數以千計,部份已受審甚至排期上訴,反觀警隊未見對違規警員有紀律行動,「這樣的對比,指向警隊本身的失敗,而非個別人士」;即使警方宣稱已作補救措施,相關投訴仍不斷湧現。代表直言,記者拍攝或輕微增加警方行動難度,但警員喜愛在黑暗中、不受監督下做事,因行事容易得多,正因如此,記者需將光投射到他們所作所為上。
法官問應如何看待警員控制人群時指控記者阻差辦公,政府一方認為,記者不能以合法採訪作辯解理由,但記協指若阻礙僅是由合法採訪行為造成,可以是辯解理由。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