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裁審視反送中無越權監警會報告最快下月出爐

法庭裁審視反送中無越權
監警會報告最快下月出爐

【司法覆核】
【本報訊】監警會去年針對反送中運動展開調查,一直被政府用作拒絕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藉口。社工呂智恆為此提司法覆核,指監警會職能不包括主動調查事件,監警會「尋找事實」屬越權。案件上周聆訊,法官昨頒下判詞,認為監警會全面及宏觀地了解事情背景有助其履行職能,審視警方的投訴調查報告,不屬越權,故駁回呂的申請,並下令呂支付訟費。
記者:楊思雅 羅繼盛

監警會歡迎裁決,並指首份階段性報告原定今年初發佈,惟基於本案而擱置。主席梁定邦和副主席謝偉銓昨分別接受傳媒訪問,梁稱會與律師研究判詞,會否公開報告須視乎上訴等,「假定可以公開的話,最快都要5月」,謝則直言「唔建議等(上訴)」。

官指了解背景助處理

有監警會委員向本報透露,審視工作已完成超過九成,仍欠首尾部份須因應官司裁決「埋埋筆」。該委員指,報告涵蓋去年6至8月底所發生的公眾活動事件,其手持的報告初稿版本已厚逾800頁;即使調整字體後,預計仍超過600頁,並有大量註腳列出資料出處。委員指,報告初稿以英文撰寫,部份已完成繙譯,預計仍須兩至三星期的籌備時間。

法官楊家雄於判詞指,監警會只擔任審視工作,不會就任何須匯報投訴調查,亦無權傳召證人;不會就投訴得出結論或事實裁斷,更不會指出個別警員的錯失等。故此,調查的責任仍在於投訴警察課,兩者角色沒有重叠,亦不會造成事實矛盾。

判詞續指,監警會的目的是收集和整合自去年6月起有關公眾活動的資訊,了解事件發生的時序和背景。法庭認為,有見並預計投訴警察行為不當的數字不斷上升,監警會在審視警方呈交的投訴調查報告之前,先全面地及宏觀地了解事情的背景,並非壞事,更能有效地審視警方報告。

此外,監警會亦會審視警方的武力指引、所使用的裝備和武器;指出警方在常規或程序上的不足;審視警員身份識別等,做法符合《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條例》第8(2)條更訂明,監警會於執行其職能時,可合理地作出有助於執行其職能的「所有事情」,可見當年立法會在審議有關條例時,賦予監警會寬鬆的權力。
案件編號:HCAL29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