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大,還是《基本法》大? - 李柱銘

《憲法》大,還是《基本法》大? - 李柱銘

過去兩周,筆者在本欄論述《憲法》與《基本法》的文章,備受親共人士抨擊。他們堅稱《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擁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權威,絕對是凌駕於所有法律之上,包括《基本法》。

當然,一國之內,只能有一套《憲法》,特區作為國家的一部份,《憲法》在港本應亦有效。可是,為落實一國兩制,全國人大明確決定在97年7月1日後,特區一制以《基本法》為依據,而內地一制則以《憲法》為依據。雖然《基本法》是針對香港制度所制訂,但跟其他全國性法律一樣,對全國都具有約束力,亦即是國家所有人或機構在處理任何涉及特區的事務時,均必須依據《基本法》辦事。同時,無可否認的是,《基本法》的確限制了《憲法》在特區的實施。

事實上,筆者早前的文章,委實已循歷史與法理角度作出分析,說明在回歸50年內,《憲法》不在港實行。本文將進一步以《基本法》第159條的修改權及第158條的解釋權為例子作說明。

按照《憲法》,全國人大可修改憲法及所有全國性法律,並且不受任何約束,而人大常委亦可在某些情況下,修改全國性法律。不過,對於《基本法》的修改,就必須根據第159條,其中訂明人大常委僅得修改提案權,但沒有修改權,而唯有全國人大才可修改《基本法》。而且在全國人大修改《基本法》前,亦需經過一輪程序,包括修改議案要交予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等。而最重要的限制,就是全國人大對《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跟已在《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的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

至於解釋權,《憲法》雖已賦予人大常委可解釋法律的權力,還不受限制,不過,在解釋《基本法》時,卻只能按照第158條訂下的限制進行,如釋法前要先徵詢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等。所以說,特區任何事務都一定要以《基本法》為依據,而不是《憲法》。

其實,《基本法》起草期間,草委會也曾多次討論哪些《憲法》條文適用於特區,筆者認為只有第31條,但草委會副秘書長魯平表示還有其他,卻始終沒有言明,而我堅持所有在特區實行的全國性法律和《憲法》條文,全都要在《基本法》或附件三內清楚列明。後因六四屠城,筆者並沒有參與《基本法》起草的最後階段。當《基本法》公佈後,就以上問題,全國人大的解決方法,就是在《基本法》第18條說明香港實行的法律,當中不包括《憲法》,和在附件三訂明在特區實施的所有全國性法律,同樣沒有提及《憲法》。另外,在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時,也作出一個非常重要的《決定》,明確說明基於《憲法》第31條所制訂的《基本法》和三個附件「是符合憲法」,並訂定特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基本法為依據」,而不是《憲法》。

因此,無論親共人士如何強詞奪理,也不可引用《憲法》來壓倒《基本法》,因為但凡涉及特區一制的事務,都必須以《基本法》為依歸,而不是《憲法》。故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都不可以依賴《憲法》來行使一些《基本法》沒有賦予他們的權力來處理特區事務。

李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