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去年動用緊急法,制訂蒙面法打擊反送中示威,遭高院裁定違反《基本法》,兩條法律雙雙失效。上訴庭昨判政府上訴部份得直,政府可再針對「危害公安情況」緊急立法,蒙面法亦復活,只不適用於合法集會遊行,無論非法集結和未經批准集結均禁止蒙面。有立法會議員批評,上訴庭裁決無視社會現況,全球抗疫下人人也需戴口罩,繼續實施蒙面法會創造不必要恐懼。
記者:勞東來
民主派對於終院判決表示失望,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郭形容裁決令蒙面法「局部性翻生」,自言身為大律師也要想清楚甚麼情況不可戴口罩,繼續實施蒙面法會創造不必要恐懼。
民主派表明上訴終院
郭質疑法官如處於不同星球,「睇唔到行政機關冇自我約束能力,信佢哋唔會肆意踐踏自由、人權;睇唔到過去10個月警方嘅行為,濫打、濫捕」。他指裁決將引用緊急法權力交予特首,表明會上訴至終院。
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認為合法遊行或集會往往舉行不久就被迫腰斬,更被警方勒令30分鐘內解散,「之後一次過拉晒啲人,話佢哋非法集結。佢哋戴口罩就違反條例?」民主黨許智峯批評,裁決與政府政策自相矛盾,曾多次聽到警察要求在場人士戴口罩,「咁究竟叫市民戴口罩定唔戴口罩」,指政府自製法律灰色地帶。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則認為政府可考慮提出上訴,令合法集會都禁止蒙面。
衞生防護中心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昨表示,在蒙面法下,因公共衞生原因戴口罩可獲豁免,一般而言市民到人多的地方應戴口罩,防止受感染或感染其他人。
原訟庭去年11月的判決指緊急法權力過闊,動用條件主觀,缺乏制衡,所立規例性質超乎特首可訂立的附屬法規。本上訴案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法官區慶祥審理,認為原審法官未有掌握緊急法例特質,緊急和危害公安情況本質上無法詳盡界定,政府需廣闊靈活的權力應付危機。
上訴庭指,由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判斷是否出現危害公安情況,並無不妥,此乃對全社會影響深遠的沉重決定,特首作為政府之首,獲行會提供意見,顯然是唯一適合人選。判詞續說,特首不能隨心所欲,必須客觀上有危害公安情況,其決定可被司法覆核,立法會亦有權審議和廢除緊急規例。
未經批准集結禁蒙面
蒙面法原本禁止在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及和平遊行集會中蒙面,原訟庭裁定只有規管非法集結符合相稱原則。上訴庭則指,未經批准集結也有公共安全風險,為免市民藉蒙面妨礙《公安條例》維護公共秩序之目的,在非法集結和未經批准集結均禁止蒙面,措施合乎比例;和平集會遊行則沒理由禁止蒙面。
上訴庭續指,單純身處集結現場但沒參與,不會受蒙面法規管,但若市民得悉警方下令腰斬集結,仍繼續逗留,則須負上責任;逗留者即使沒作出暴力行為,也會使惡化情況延續,並可能升級至嚴重暴力衝突。
判詞提到,近月很多和平示威會演變或被騎劫成暴動或嚴重暴力事件,有許多個案,較不激進的示威者不但沒譴責暴力激進分子,反而協助干犯暴力,在現場提供道德支持和實際掩護,需要阻嚇。判詞稱,警方行使權力要合符相稱原則,若只有少數參加者偏離遊行路線,沒嚴重擾亂秩序之舉,警方不能終止和驅散遊行。
案件編號:CACV541、542、58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