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最高法院判撤銷「喬丹」商標

京最高法院判撤銷「喬丹」商標

美國NBA巨星米高佐敦與內地山寨體育品牌「喬丹」持續八年的商標官司畫上句號。最高人民法院頒下終審判決,裁定「喬丹體育」在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使用的「喬丹及圖像」商標被撤銷。喬丹體育回應稱,這次判決的商標是該公司註冊時間未超過五年的組合商標,判決不會影響該公司現有其他商標的正常合法使用。

對經營影響有限

內地傳媒昨報道,最高法院在上月頒佈「喬丹」商標爭議案的行政判決書,裁定北京市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在2015年作出的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錯誤」,推翻原判,並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就該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米高佐敦在2012年起訴喬丹體育損害其「姓名權」,惟在北京市中級和高級法院均被判敗訴。他不服向最高法申請再審,結果最高法在2016年底終裁定,佐敦擁有其姓氏Jordan內地中文繙譯「喬丹」的姓名權,但對漢語拼音「QIAODAN」不具有姓名權;喬丹體育註冊的78個相關商標中,涉姓名「喬丹」的三個商標確認違反商標法規定,予以撤銷。去年10月最高法審結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認為該企業使用「運球」剪影商標,沒有體現米高佐敦的個人特徵,不具有可識別性,不構成損害肖像權,從而判決該商標並未損害佐敦肖像權。

儘管上述商標被撤,但是喬丹體育迄今僅有四個涉及中文「喬丹」的商標被撤銷,對集團經營影響有限。內地傳媒指雖然喬丹體育在一系列商標爭議案判決中佔據優勢,但更多消費者傾向於支持米高佐敦維權。
《華夏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