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武肺蔓延全球,歐洲多國勒令店舖停業控制疫情,零售業一蹶不振,個別租戶更以「不可抗力條件」停止交租,那麼香港租戶又能否仿效?
少有「不可抗力」條款
有傳長和(001)旗下化妝品零售店ICI Paris XL在荷蘭單方面去信業主,表示自4月1日起將不會交租,因需配合政府防疫,未能開門營業,屬「不可抗力條件」,有權不再履行租約。本港大律師嚴康焯表示,所謂「不可抗力條件」 一般是指天災、人禍等情況下,租戶可以不履行租約,但在香港的租務合約中,甚少看見有這項條款。
「香港租戶很難仿效歐洲做法,遇上大業主的話,一毫子都會追討回來,因他們不介意繳付訴訟費。不過若租客真的未能繳付租金,業主則可以將其餘下租約年期再出租。舉例原租客租金需2萬元,餘下租約倘有一年,新租客願以1.5萬元承接,那麼舊租客便要填補6萬元的差額。」
另有顧問律師表示,即使商業合約上設有「不可抗力」條款,亦未必可免除部份或全部違約責任,尤其疫症與生意虧本並非有必然關係,強調「不可抗力」是一個法律概念,但不是「尚方寶劍」。
盛滙商舖基金創辦人李根興則認為,香港租戶若欠租被告上法庭,相信法庭在當下環境也會網開一面。他又透露認識一位租客未能與業主達共識,只交七成租金,「法例好多嘢都唔得,但真係冇錢交租有咩辦法?業主無良不如大家都無良」。